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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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激励集团员工好的服务于集团,调动员工积极性,秉承业绩创造价值回馈原则,特制定本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同时,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晋职调薪及淘汰依据。

二、适用范围
方氏集团所有在职员工。

三、考核模式
各部门根据集团业务规划,制定关键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

人力资源中心以固定周期对各部门绩效成果进行考核,核算考核结果。

1.考核周期为月度考核,阶段性考核成绩取平均值。

2.员工考核为个人考核,部门考核即部门负责人考核。

3.根据岗位不同月绩效薪资所占比例不同,绩效薪资扣减于考核周期结束后次月体现。

4.关键考核指标
关键考核指标分为:业绩指标KPI、激励指标OKR、健康指标KPA、行为指标(发展放行企业文化及价值观)、上级领导安排工作执行达成情况。

5.考核实施
(1)业绩指标每季度第一周完成,将季度指标分解为月度指标,业绩指标可根据业务部门可进行微调(5%)。

业绩指标制定标准可参考历史数据及计划预算,需要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部门业绩指标需要经过人力资源总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可执行。

(2)健康指标是对于业绩指标的正确导向(达成合理性、合规性),违反健康指标的,业绩指标进行一定比例折算。

(3)行为指标考核不合格者,绩效考核判定为不合格。

(4)行为指标考核合格,但业绩指标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判定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5)任意行为指标低于1分时,绩效视为不合格。

(6)员工对于考核存在异议的,由部门总监、人力资源总监根据行为指标阐述进行决策,如不能进行判定的,将提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沟通过程须由人力部门进行记录。

(7)部门绩效连续两个月绩效为“需改进”以下的(含“需改进”),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绩效改进说明,决策委员会可根据绩效改进说明及实际情况进行结果判定,结果判定为:①调换岗位(含调整部门及降职);②根据绩效改进说明,维持原岗位;③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绩效连续两个月绩效为“不合格”项的或者一年内出现4次“不合格“,经过绩效反馈后进行结果判定,结果判定为①调换岗位(含调整部门及降职);②根据绩效改进说明,维持原岗位;③解除劳动关系。

(8)试用期员工实施绩效考核,但无绩效工资。

5.决策机构
决策委员会——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

职能:对于企业文化进行讨论、沉淀、统一;对于绩效考核进行最终的决策与讨论。

6.绩效标准
绩效占比为基础工资的10%~30%
部门业绩指标标准:
员工绩效标准:
行为指标标准
7.绩效反馈与申诉
(1)绩效结果需由部门负责人与被考核对象进行绩效面谈及反馈,并帮助被考核对象制定改进计划及监督。

绩效面谈及反馈结果由人力资源中心保存。

(2)对于绩效结果有异议的员工可进行绩效申诉,绩效申诉可提交直属上级,由直接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商议;依旧有争议的,将反馈结果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四、激励模式
1.公司依据被考核部门年度业绩实现情况及考核结果,发放年度奖金。

奖金核算时间:每年1月份(财务核算)
奖金核算依据:公司当年目标实现的基础上结合部门绩效来实施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执行。

2. 调薪:参照调薪制度。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9年11月起试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人力资源中心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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