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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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国 拥有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 必须出于公众的目的,且是非歧视性的,应符合 法定程序并且给予补偿
●转移支付:双边投资协定都保证对投资有关的转 移支付不应加以限制,但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 可以有例外
●争端解决: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国与国之间的端条 款,以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条 款
●由于种种原因,《多边投资协定》于1998年宣告 失败
20
8
典型的区域投资协定
欧盟的相关规范 ●欧盟前身的欧洲共同体国家在1957年签订的《罗
马条约》中已要求在欧洲共同体内逐步废止成员 国内的资本流动限制 ●于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原 则上禁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 间的资本跨国流动和支付加以限制,从而将资本 跨国流动自由化原则规定扩大到适用于非成员国 和欧盟之间的资本流动,但如果出于税收和公共 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可允许成员国另行规定
12
区域投资协定中的“强规则” 与“弱规则”
二、弱规则 ●“弱规则”则是一些非约束性协议,缔约方政府
只承担政治义务,但无法强制执行其协议 ●在自由化义务方面只是作出一般性承诺,不存在
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的定义也比较严格地限定 在直接投资上 ●它一般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也不要求完 全取消业绩要求,“弱规则”更多地强调自主, 自愿和渐进性,并有许多例外
4
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3.双边税收协定 ●明确表明解决双边税收问题的目标,界定有关法人或自然
人及征税的适用范围 ●对于各类收入,如:在来源国可不加限制予以征税的不动
产收入和在来源国征税的利息收入的详细分配原则 ●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收部门对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所用的
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标准 ●当收入在来源国征税时,在居住国免税或对国外税款抵免
●1949年之后,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协议逐渐增多,且绝大多 数获得通过。这些地区的、非政府的和多边的协议,无论是否具 有实际的约束力,共同构成了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规范
15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
二、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60 年代到80年代)
●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后,有关外国直 接投资的国际多边协议越来越多
第一节 国际双边投资协定
1
●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 投资或再投资
●投资准入: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 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 授予开业权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的 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有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 但有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 括保证最惠国待遇的条款
9
北美自由贸易协
●1992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达成《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的宗旨 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 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 进三边和多边合作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对北美各国乃至世界经济 产生了很大影响。 第一,不仅工业制造业企业受益,高科技的各工业部门也 增加了对加拿大、墨西哥的出口 第二,由于生产和贸易结构的调整,大量劳动力因而集中 于关键工业部门 第三,该协定对墨西哥向美国的移民问题起到制约作用
10
洛美协定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 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 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 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 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 《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于1976年 4月1日生效的第一个“洛美协定”到200 年2月共签订了5个洛美协定
●1976年由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国际投资和多国 企业宣言》。它对跨国公司在各国的行为准则作 了界定,提出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相互关系的基 本原则,但是却没有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 写入条款,因此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 要求。
16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
三、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三阶段(20 世纪80年代以后)
13
第三节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
14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
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一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 60年代)
●1948年的《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 外国直接投资的最早的国际协议,由于美国国会拒绝批准有关成 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章程”,使该组织未能成立,这 份由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制定的多边国际协议也最终未获批准
优待的规则 ●关于非歧视、相互援助和交换信息的规则 ●建立税务机构之间相互一致同意的程序,以避免发生争端
时的双重征税
5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
6
区域投资协定的特点
●规定进入与开业权 越来越多的区域协议规定了进入与开业权,如经 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 定都含有此类条款
●经营业绩要求受重视程度有限 经营业绩要求在区域层次上受到重视的程度较为 有限 只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对投资 者采取的业绩要求措施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 《服务贸易总协定》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
《多边投资协定》
●《多边投资协定》应当“为国际投资提供一个广 泛的、拥有高标准的投资制度自由化和投资保护, 以及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多边框架”
●《多边投资协定》提出的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资金转移、业绩要求、 征用、争端处理等方面,考虑到每个国家的具体 情况,还规定了一般例外、临时性保护措施、某 一成员国特定的例外等条款,以照顾申请国的发 展利益
●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达 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而迅速暴露出以往 多边投资规则的不足
●于1988年1月1日签订的《美加自由贸易 协定》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
17
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协定
重要的国际多边投资协定 ● 《华盛顿公约》 ● 《汉城公约》
18
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多边投资协定
●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的诞生为国际投资 规则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由于关贸总协定是在哈瓦那国际贸易组 织大宪章的贸易条款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一生效就提出将投资 条款的内容纳入该协定的范围
●1949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外国投资公平待遇国际法则》成为 第一份获得通过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专门性国际协议,但这份 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协议并没有实际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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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后待遇和保护条款内容和结构与双边投资协 定类似 区域协议与双边协议一样,对进入后待遇和保护 规定了一般标准,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 平公正待遇、根据国际法提供的待遇,以及在征 收问题上具体的保护义务
●区域协议涉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 区域协议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包括技术转 让、竞争、环境保护、税收、信息披露、雇佣与 劳资关系,科技创新以及与不正当支付(转移价格) 等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有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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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投资协定中的“强规则”与 “弱规则”
一、强规则 ● “强规则”协议源于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它
意味着签约方需根据法律履行其义务,并且是依 法可以在法庭诉讼裁决的义务 ●“强规则”协议不仅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 遇方面的新规则的制定,还规定有减少和降低现 有限制的条款,并且包括国与国和国家与投资者 两方面的争端解决机制 ●“强规则”协议中对投资的定义较宽,包括所有 类型的资产,且含有无保留地提供国别待遇和最 惠国待遇的规定,并禁止业绩要求
3
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国际上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此类协定的特点是重在对政 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对代位求偿权及投资争议处理 程序的规定 ●德国式“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这类协定虽以政治风 险保证为主,但有关规定具体而详尽,诸如利息汇回本国 的具体保证措施,国有化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等。 德国式的投资协定因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保证投资安全, 因而大多数欧洲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及日 本等国基本都签订这种形式的协定,故又称为欧洲式“促 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转移支付:双边投资协定都保证对投资有关的转 移支付不应加以限制,但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 可以有例外
●争端解决: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国与国之间的端条 款,以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条 款
●由于种种原因,《多边投资协定》于1998年宣告 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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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区域投资协定
欧盟的相关规范 ●欧盟前身的欧洲共同体国家在1957年签订的《罗
马条约》中已要求在欧洲共同体内逐步废止成员 国内的资本流动限制 ●于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原 则上禁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 间的资本跨国流动和支付加以限制,从而将资本 跨国流动自由化原则规定扩大到适用于非成员国 和欧盟之间的资本流动,但如果出于税收和公共 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可允许成员国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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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投资协定中的“强规则” 与“弱规则”
二、弱规则 ●“弱规则”则是一些非约束性协议,缔约方政府
只承担政治义务,但无法强制执行其协议 ●在自由化义务方面只是作出一般性承诺,不存在
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的定义也比较严格地限定 在直接投资上 ●它一般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也不要求完 全取消业绩要求,“弱规则”更多地强调自主, 自愿和渐进性,并有许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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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3.双边税收协定 ●明确表明解决双边税收问题的目标,界定有关法人或自然
人及征税的适用范围 ●对于各类收入,如:在来源国可不加限制予以征税的不动
产收入和在来源国征税的利息收入的详细分配原则 ●以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收部门对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所用的
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标准 ●当收入在来源国征税时,在居住国免税或对国外税款抵免
●1949年之后,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协议逐渐增多,且绝大多 数获得通过。这些地区的、非政府的和多边的协议,无论是否具 有实际的约束力,共同构成了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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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
二、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60 年代到80年代)
●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后,有关外国直 接投资的国际多边协议越来越多
第一节 国际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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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无 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 投资或再投资
●投资准入: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 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 授予开业权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的 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有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 但有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 括保证最惠国待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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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
●1992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达成《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的宗旨 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 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 进三边和多边合作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对北美各国乃至世界经济 产生了很大影响。 第一,不仅工业制造业企业受益,高科技的各工业部门也 增加了对加拿大、墨西哥的出口 第二,由于生产和贸易结构的调整,大量劳动力因而集中 于关键工业部门 第三,该协定对墨西哥向美国的移民问题起到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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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 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 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 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 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 《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于1976年 4月1日生效的第一个“洛美协定”到200 年2月共签订了5个洛美协定
●1976年由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国际投资和多国 企业宣言》。它对跨国公司在各国的行为准则作 了界定,提出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相互关系的基 本原则,但是却没有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 写入条款,因此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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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
三、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三阶段(20 世纪80年代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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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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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
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一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 60年代)
●1948年的《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 外国直接投资的最早的国际协议,由于美国国会拒绝批准有关成 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章程”,使该组织未能成立,这 份由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制定的多边国际协议也最终未获批准
优待的规则 ●关于非歧视、相互援助和交换信息的规则 ●建立税务机构之间相互一致同意的程序,以避免发生争端
时的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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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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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投资协定的特点
●规定进入与开业权 越来越多的区域协议规定了进入与开业权,如经 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协 定都含有此类条款
●经营业绩要求受重视程度有限 经营业绩要求在区域层次上受到重视的程度较为 有限 只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对投资 者采取的业绩要求措施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 《服务贸易总协定》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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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协定》
●《多边投资协定》应当“为国际投资提供一个广 泛的、拥有高标准的投资制度自由化和投资保护, 以及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多边框架”
●《多边投资协定》提出的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 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资金转移、业绩要求、 征用、争端处理等方面,考虑到每个国家的具体 情况,还规定了一般例外、临时性保护措施、某 一成员国特定的例外等条款,以照顾申请国的发 展利益
●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达 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而迅速暴露出以往 多边投资规则的不足
●于1988年1月1日签订的《美加自由贸易 协定》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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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协定
重要的国际多边投资协定 ● 《华盛顿公约》 ● 《汉城公约》
18
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多边投资协定
●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的诞生为国际投资 规则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由于关贸总协定是在哈瓦那国际贸易组 织大宪章的贸易条款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一生效就提出将投资 条款的内容纳入该协定的范围
●1949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外国投资公平待遇国际法则》成为 第一份获得通过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专门性国际协议,但这份 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协议并没有实际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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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后待遇和保护条款内容和结构与双边投资协 定类似 区域协议与双边协议一样,对进入后待遇和保护 规定了一般标准,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 平公正待遇、根据国际法提供的待遇,以及在征 收问题上具体的保护义务
●区域协议涉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 区域协议还涉及其他一些重要问题,包括技术转 让、竞争、环境保护、税收、信息披露、雇佣与 劳资关系,科技创新以及与不正当支付(转移价格) 等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有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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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投资协定中的“强规则”与 “弱规则”
一、强规则 ● “强规则”协议源于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它
意味着签约方需根据法律履行其义务,并且是依 法可以在法庭诉讼裁决的义务 ●“强规则”协议不仅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 遇方面的新规则的制定,还规定有减少和降低现 有限制的条款,并且包括国与国和国家与投资者 两方面的争端解决机制 ●“强规则”协议中对投资的定义较宽,包括所有 类型的资产,且含有无保留地提供国别待遇和最 惠国待遇的规定,并禁止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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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国际上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此类协定的特点是重在对政 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对代位求偿权及投资争议处理 程序的规定 ●德国式“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这类协定虽以政治风 险保证为主,但有关规定具体而详尽,诸如利息汇回本国 的具体保证措施,国有化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等。 德国式的投资协定因规定明确具体,有利于保证投资安全, 因而大多数欧洲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及日 本等国基本都签订这种形式的协定,故又称为欧洲式“促 进与保护投资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