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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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
反倾销法 反补贴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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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法
(一)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 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倾销是指在
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 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反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商、出口商和进口国生产商在产品 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2. 磋商 3. 初裁与终裁 4. 复审
5.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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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1.临时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 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 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 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 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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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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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 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 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
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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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贴与损害的认定 1.补贴的认定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为生产者或销售者
所获得,使受补贴方获得某种利益,即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 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
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在确定补贴 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 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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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程序的法律规定 1.调查 2.初裁与终裁 3.磋商 4.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 行中期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 调整情况等。
1.本国价格
2.第三国价格
3.构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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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的确定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 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确定损害应当从两个方面考察,即国内产业的认定和判定产业损害存 在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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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1.起诉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 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 面申请。
是各成员国政府依法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其要旨是允许任何 一个成员国在特定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本国经济利益、维护国家主权而 背离多边贸易体制下应承担的义务,对因履行协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进 行补救,或避免因严重损害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不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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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害的确定
我国按国际惯例做出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 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一般统称损害)的, 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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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1.临时反倾销措施 2.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 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3.价格承诺 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 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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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 1.商务部反垄断局 统一行使内外资企业并购中经查司 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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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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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调整经营者因从事不正当 竞争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竞争关 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之进 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生的经济管 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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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 (二)主观目的具有竞争性 (三)行为的违法性 (四)客观上的损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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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 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的宣传或者 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分为两种行为:一种行为是虚假 宣传,另外一种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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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 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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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的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 为。 2.垄断协议的类型 3.垄断协议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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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凭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限制或者 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 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能力的市场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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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2.承诺 3.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 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 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4. 反规避措施和对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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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法
(一)保障措施及其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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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5. 反倾销税
6.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 则委员会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 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7. 反规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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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补贴法律制度
(一)补贴与反补贴法的概念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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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倾销调查确定的主管机构
各国管辖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有两类
(1) 欧盟为代表的垂直型机构,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初步裁定与 最终裁定的机构为同一主管机构,或者虽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但这两个 机构却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2) 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行型机构,即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做出初步裁定 与最终裁定有两个主管机构组成,这两个机构彼此是平行和独立的,没 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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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 (1)以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 销售的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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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 行为。例外情形: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 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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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 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1.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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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作一 简要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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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
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行为。表现形式 : (1)限定或变相限定市场竞争行为 (2)妨碍商品自由流通行为 (3)歧视性要求行为 (4)不平等待遇行为 (5)强制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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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混淆交易行为 混淆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以不实方法对自 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承诺,或者 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 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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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 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 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的描述为: (1) 在一个成员国境内,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2) 任何缔约国给予的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它的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
减少向它的领土输入某种产品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 反补贴法是调整在国际贸易中因补贴与反补贴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2. 立案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 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 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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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3.调查 4.初步裁定与最终裁定调查 5.反倾销调查的中止和终止 6.复审 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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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倾销的认定
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依法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倾销的认定主 要通过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 倾销,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倾销。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 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我国确定正常价值时参考的价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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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一)立法情况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 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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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1、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违反法律,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可能具 有排斥、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垄断的特征 (1)形成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 (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成垄断实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 (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第七章 市场秩序法律制度
市场秩序法是调整在国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 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 通过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规范各类经营者的生产经 营行为,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 度。
2.损害的认定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
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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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补贴的程序规定 1.调查 对补贴的调查和确定、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均由商务部负责。其
中,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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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也称作商 业诽谤。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市场主体的无形财产,也是 市场主体的一种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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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监督检查 检查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技术监督 部门、物价管理部门等。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对 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