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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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四条招生对象主要为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公民。
第五条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
和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统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
种。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统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就业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招生政策以及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执行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统筹领导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招生宣传资料;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报考咨询以及招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培养学院做好硕士研究生复试选拔及体检等工作;负责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十条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培养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选拔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负责组织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三章招生章程编制
第十一条研究生处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年度招生章程,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二条研究生报考条件及具体报名程序以当年教育部有关招生文件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报名分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按有关规定,研究生处负责报名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命题、初试与评卷
第十四条统考和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相关机构组织;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初试由教育部统组织,初试科目按当年招生专业目录执行,方式均为笔试,每门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
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十六条统考、联考科目的评卷等工作由相关机构组织。
第十七条自命题科目的评卷、成绩上报等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
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
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第六章复试
第十九条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在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制定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在学校官网向社会公布。
复试录取办法将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校负责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不予复试。
第二十三条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需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
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二十四条学校拟接收的推免生必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复试及录取手续。
第二十五条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学校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复试工作结束后,学校及时向社会公示复试
结果。
第七章体格检查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研究生处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校医院具体负责实施。
校医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的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章录取
第二十八条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领导下,研究生处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办法,按照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二十九条拟录取硕士研究生须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度招生计划人数。
第三十条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
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推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在研招网公布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十四条复试工作开始前,学校提前在学校官网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和实施细则,招生计划,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及有关信息。
复试工作结束后,培养学院在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复试考生的成绩及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学校统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按有关规定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未经学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三十六条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学校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