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否对犯罪嫌疑人连续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再到终审判决,被羁押时间是多长?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很关心的问题。

具体是怎样的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一、刑事拘留期限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限7天,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四、审判期限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就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3.18•【文号】•【施行日期】1987.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发布日期:1998年5月14日实施日期:1998年5月14日)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87年3月18日公安部印发)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称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吗

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吗当有人犯了违法行为的时候,是需要进行相关违法行为的追责的,那么对于统一行为又该如何处理,那么接下来就由赢了网小编对于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违法的相关知识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大家可以对此有所了解。

一、对同一行为可连续适用司法拘留吗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

对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连续适用拘留,由人民法院进行自由裁量。

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

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拘留的决定后,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对已受处罚的同一行为再次适用拘留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同样地,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刑事诉讼的行为也不能连续适用司法拘留。

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拘留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国家赔偿。

二、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

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

刑事诉讼法144条

刑事诉讼法144条

刑事诉讼法144条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其中144条是其
关键的一条规定。

该条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

在根据犯
罪嫌疑人的情况和证据得出有必要采取限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可以考
虑采取以下三种限制措施: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首先,逮捕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最为严厉的限制措施,适用于针对严重
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逮捕时,公安机关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并将犯罪
嫌疑人移交至侦查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其次,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适用
于轻微罪行和证据不足的情况。

在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必须明确犯
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居住地址,并要求犯罪嫌疑人保证不逃避审判,同时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最后,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适用
于需要密切监视犯罪嫌疑人活动的情况。

在监视居住时,公安机关必
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晓监视的方式、时长和范围,并且对犯罪嫌疑人
可能出现的举动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总之,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以保证采取限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和维护社会公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分享到:0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警察控制嫌疑人的法律法条

警察控制嫌疑人的法律法条

警察控制嫌疑人的法律法条在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经济控制,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

为了加强对刑事案件的控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我国对刑事案件实施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已经成为常态化手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不得逃跑和泄露案情信息。

但是,嫌疑人在羁押期间逃跑和泄露案情信息所产生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警方抓捕的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等重大犯罪行为,还应当依法采取逮捕措施。

控制嫌疑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另一种是在采取措施以后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后要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尽快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对其采取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

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满以后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控制措施,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前已将其拘留的案件材料进行检查登记、并由办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对被告人如何处置等等。

控制嫌疑人是由公安机关民警执行的一项基本执法行为活动内容之一,主要适用于逮捕和刑事拘留对象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之间时。

1、被控人具有法定逮捕、诉讼中适用逮捕和刑事拘留的情形,即根据法定条件,公安机关经依法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民权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实施逮捕和刑事拘留程序中遇到的问题还不是很多。

例如:●逮捕措施的适用条件需要掌握和明确。

比如:●逮捕的种类:逮捕对象是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精神病人;●逮捕的期限:根据法定条件,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对于逮捕案件要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注意:●拘留的对象是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的人;●有逮捕必要需要通知检察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公通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的通知(2006年1月27日公通字[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有效惩治犯罪,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于符合延长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条件的,或者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防止因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精神病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第二章羁押第五条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开始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在有关强制措施附卷联中签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2013-9)分享到:02013年9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和配合。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第三条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

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

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

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查封第五条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必要时,可以一并扣押证明其财产所有权或者相关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文书。

置于不动产上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扣押;不宜移动的,可以一并查封。

第六条查封涉案财物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明确查封财物情况、查封方式、查封期限等事项,送交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并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

刑事拘留可不可以不执行

刑事拘留可不可以不执行

Think more about your competito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拘留可不可以不执行导读: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就必须执行,如果被拘留人对拘留措施有异议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但异议不影响刑事拘留的执行。

一、刑事拘留可不可以不执行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就必须执行,如果被拘留人对拘留措施有异议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但异议不影响刑事拘留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察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刑事诉讼法第80条最长拘留多少天

刑事诉讼法第80条最长拘留多少天

刑事诉讼法第80条最长拘留多少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是先行拘留的条件,不涉及拘留的天数。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最长可以达到37天。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可以由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148条

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148条

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148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国安机关。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案件。

公安机关连续传唤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连续传唤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连续传唤是否合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是可以传唤的,⽽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时,要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那么公安机关连续传唤是不是合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安机关连续传唤是否合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是可以传唤的,⽽公安机关是可以连续传唤的,但应有适当间隔,保证犯罪嫌疑⼈的休息时间。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多久不去会拘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随时可拘传。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因此,司法机关是可以对涉案的犯罪嫌疑⼈进⾏传唤的。

但法律上,对传唤多久后,犯罪嫌疑⼈没有及时到案,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没有⾮常详细的具体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经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拘传,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随时直接拘传。

所谓“正当理由”,⼀般是指以下原因:1、不可抗⼒。

如⽔灾、台风等⾃然灾害;战争、骚乱、罢⼯等。

2、⾃⾝原因。

如疾病、重⼤经济活动等;被他⼈控制等。

需要注意的是,传唤犯罪嫌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一、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办案机关可以采取5种不同程度的强制措施。

这5种刑事强制措施分别是: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

其中拘传和取保候审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较低,而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则相对较高。

二、强制措施期限拘传的期限: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强制措施的相关知识,刑事诉讼中有五种强制措施,分别为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刑事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措施摘要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为了侦查犯罪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措施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强制措施,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限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实现法律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定基础、适用条件、程序要求等内容。

一、法定基础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定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拘留的具体实施做出了规定。

二、适用条件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刑事拘留适用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认定。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通过证据的收集、证人的询问等方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身份作出认定。

2.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拘留适用的另一个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公安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需要对其行为进行评估,确保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3. 需要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逃逸或者毁灭证据刑事拘留的另一个条件是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或者销毁证据。

公安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后,需要权衡利弊,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拘留措施。

三、程序要求在适用刑事拘留措施时,公安机关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1. 立案审查程序公安机关在决定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之前,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这包括对案件的背景、证据、相关法律条款等进行综合评估。

2. 拘留决定程序在完成立案审查后,公安机关需要制定拘留决定。

拘留决定需要具备明确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条件,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

3. 书面告知权利和义务在拘留决定生效后,公安机关需要将拘留决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包括拘留的理由、期限、权利和义务等。

4. 监督制约程序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需要严格监督制约,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措施时,需要确保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留置等措施

留置等措施

留置等措施概述在刑事诉讼中,留置等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留置等措施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该措施的实施旨在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审理,并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毁灭证据等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留置等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留置的法律基础留置等措施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请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报告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后,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决定采取留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存在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证人、被害人可能受到威胁、或者隐蔽、销毁、篡改证据等危险;3.没有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取保候审可能对本案调查有重大影响。

二、留置的适用范围留置等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有下列任一情形的:1.故意犯罪;2.过失犯罪但情节严重;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存在逃避刑事责任、威胁证人、销毁、隐蔽、篡改证据等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刚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于即将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等措施一般适用于刑事犯罪案件,而对于非刑事犯罪案件,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则有所不同。

三、留置的期限和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留置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留置的时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

使用留置等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限和权限进行操作,切不可超时、超权限进行留置。

多次作案包括哪些情况

多次作案包括哪些情况

多次作案包括哪些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的刑事拘留期限作出了规定,如果是普通的犯罪嫌疑⼈,⼀般最多拘留⼗四天,但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适当延长,那么多次作案包括哪些情况?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多次作案有哪些情况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三⼗⽇。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以上共同作案。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流窜作案,指⾏为⼈在⼀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作案。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属于流窜犯罪分⼦: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结伙作案指两⼈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

⽤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

故是“两⼈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为”(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再再⽽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

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是指⼆⼈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影响。

三、多次作案⽴案标准(⼀)、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为这是⽴案的⾸要条件。

刑事拘留管理制度范文

刑事拘留管理制度范文

刑事拘留管理制度范文刑事拘留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措施的实施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出庭审判以及保障社会的安全。

拘留是一种限制个人自由的严厉措施,因此,对拘留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的规范化非常重要,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实施。

一、拘留的法定基础和适用条件拘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拘留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可能逃跑、销毁证据、干扰目击证人、破坏社会治安等情形下进行。

拘留的适用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合法和必要性。

二、拘留的程序和权限拘留程序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包括出具拘留决定书、通知被拘留人和其家属、提供拘留决定书副本等。

拘留决定必须由具备拘留权限的人员签字,具体权限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在拘留过程中,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基本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侵犯。

拘留应当在合法、公正、正当的身份下进行,确保制度的透明和合理性。

三、拘留期限和理由审查拘留的期限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不同犯罪的嫌疑人,拘留期限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案情的紧迫性等因素。

拘留期限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移交给检察机关之前终止,否则必须向法院提出理由并经法院批准。

在审查理由方面,必须确保处以拘留的决定和理由充分论证、事实清晰,避免主观随意和滥用拘留措施。

四、拘留条件和待遇保障拘留过程中,必须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权利和基本权利,包括言论、思想、信仰等自由权利。

拘留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以保障被拘留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拘留期间,应当提供合适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精神辅导,防止被拘留人患病或精神异常。

对于特殊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如未成年人、怀孕妇女、老年人等,应当在拘留条件和待遇上给予特殊保护和照顾。

五、拘留的监督和申诉途径拘留的实施必须受到相关监督机关的监督,确保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督机关应当对拘留场所的条件和待遇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