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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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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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0〕25号
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升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市区(含市本级、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职责明晰、缺口分担的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区统筹。
二、目标任务
从2020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实现“七统一”,即: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泰州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三、基金管理
(一)统一预决算管理。
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级统筹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历年基金结余全额上缴至市级财政社保专户。
(二)实行缺口分担。
建立市区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当年基金出现缺口时,优先使用基金累计结余弥补,历年无结余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缺口分担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
工伤保险市区统筹是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保障,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工作的统筹调度。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层层抓落实,推动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各项工作,确保本地区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工作落实到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市区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负责本统筹区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组织开展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市税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建立基金预算管理、业务经办管理、待遇支付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风险内控制度,落实基金收支、大额待遇支付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保障工伤保险市区统筹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