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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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解读与分析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出台的政策背景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同时根据《认定办法》和《重点领域》的规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税法规定,凡是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本次出台的《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了各指标内含及其测度方法,确保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能更规范、更高效地开展。
《工作指引》体现了政府在引导科技型企业自觉向技术创新、技术研发、产品升级方向发展的支持力度。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税赋资金,扩大科研活动投入规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及壮大科研实力。
温馨提示:有意向申报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
以通过解读和分析《工作指引》掌握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新政策,为今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跻身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基础工作的准备。
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必须对照新的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我摸底调查,自觉进行整改完善,才能顺利通过复查或重新认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工作指引》的解读与分析
(一)组织与实施
新办法下,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领导小组统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组织机构级别如下:
1.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的科技主管部门。
★解读与分析:
与以往高新技术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不同,本次《工作指引》设立三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各级管理机构职责,即由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认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如按照新《工作指引》,广东省(深圳市例外)其他地级市暂不具备认定高企的资格,广州市的企业申请高企必须通过省级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1.自我评价→2.网上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4.审查认定→5.公示→6.备案、公告、颁发证书→7.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8.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9.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复审申请,延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
★解读与分析:
1.与以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不同,本《工作指引》规定了新的认定流程,采用网上申报+纸质材料的办法。
2.企业通过对照《认定办法》的条件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到认定机构,获取登陆帐户及密码。
3.严格规定了财务中介机构的资质,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与企业共同承担信用管理风险。
4.明确了认定时限为75个工作日,包括:审核60个工作日,公告15个工作日。
对无异议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5.对于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
年起可申请并享受3年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
6.与以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交的材料不同,本《工作指引》严格规定以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经复核不及格企业,将取消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不再享受税收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财务中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2.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解读与分析:
高新认定工作中,对中介机构(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专家应具备条件的要求,与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不同,本《工作指引》严格规定了中介机构及专家的职责和要求,从而提高了认定工作的专业技术含量。
广东省对中介机构的选定,采用“属地匹配”的原则,即由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筛选后向省厅推荐,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仔细了解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1.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
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接受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的相关事宜。
2.专家职责和纪律
由于专家组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扶持的《重点领域》的判定将直接影响最终评审取向,因此,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价是专家的职责和纪律所在。
3.专家库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专长,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3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研究开发活动及有关费用归集
1.研究开发活动的界定
凡是为了促进本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重点领域行业创造经济社会效益,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不含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对于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重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等都纳入研究开发活动范围。
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能算作重大改进,因而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1)人员人工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补助费(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非资产性的材料、物资、设备所支出的费用,实验室的材料(化学品、动物等)购置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为研究开发项目建造或购买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4)设计费用
针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引发的进一步研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
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其他费用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包括:为研发活动所产生的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技术研讨会议会费;国内外专利申请费;办公费、保险费用、差旅费;未纳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小额费用等。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委托企业外部机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研发机构)进行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外部开发费的发生金额应合乎独立交易原则。
★解读与分析:
以上的研发活动界定及研发经费核算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确定研究开发项目的边界是按照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量的。
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2.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要求;实际上放宽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领域范围。
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其他重要指标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2.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第一类是: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
理和提供辅助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企业科技人员。
第二类是:指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参与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研发活动,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科学技术任务开展的人员;即归纳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解读与分析:
根据《管理办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的条件规定
了以下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3.对于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应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来计量,主要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
4.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行业的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证书等等。
(六)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成长率的具体评价方法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
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将面临“洗牌”,重新认证是大势所趋
目前,由于财税部门参与到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当中,所以三大部门(科技、财政及税务)在高新企业认定总体执行上权力平衡,直接提高申报门槛。
和过去的认证标准相比,现在的政策收紧之处主要体现在权限向国家收紧,《管理办法》的出台直接削减了省级以下地方主管科技行政机构的权限。
同时,广东省内5402家已领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重新“洗牌”认证,过去认证高新企业较多的广州市和深圳市,将面临重新认证的压力。
目前,深圳市已认证的企业总数达2000多家,广州市及省内其他地级市3000多家。
根据权威专家估计,重新认证将有1/3的高新企业不能达标。
但根据《重点领域》要求,在广州市、深圳市等地符合新办法又未申请认证的企业将达1500家以上。
新颁布的《重点领域》替代《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成为衡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领域标准,以往已认证的“高企”都是对照《高新产品目录》进行认定的。
《工作指引》实施后,企业必须按照新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重新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管理办法》对各地政府过往所认证高企的冲击,最大影响并不在于标准的高低,因为根据《管理办法》所提出的各项硬指标,包括“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例等”,与此前广
州、深圳等地颁布的相关规定匹配,新标准仅是“权限管理更严”而已。
总之“重新认证”将是大势所趋,已领证企业必须做好应对准备。
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下半年广东省高新企业认定工作估计将分两批进行。
希望有意向申请(或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广大企业(包括已领证高新技术企业)尽早了解相关新政策。
在近期内配合广东省科技厅开展的《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摸底调查》工作,填写并上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摸底调查表》,对企业自身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自我评价、查漏补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扬长避短;同时,寻找有良好资质的科技咨询服务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建立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全面转化,提高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力争在新政策下能顺利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