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章其国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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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章其国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6
【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贺磊
【审理法官】俞朝凤孙雪贺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章其国
【当事人】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章其国
【当事人-个人】章其国
【当事人-公司】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张茂国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史慧锋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茂国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史慧锋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茂国史慧锋
【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
【被告】章其国
【本院观点】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6:02:19
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章其国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2行终3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仁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茂国(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其国。

委托代理人史慧锋(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因被上诉人章其国诉其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1行初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俞朝凤
审判员孙雪
审判员贺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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