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气瓶报废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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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恒安检验服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LZHA-MS-
040-2017
气瓶报废与处理制度
1、本制度对报废车用气瓶的鉴定、处理方法等作出规定,以防止在检验工作中出现错判、漏判、防止报废车用气瓶流入社会造成
危害。

2、车用气瓶报废条件:凡经GB19533-2004以及其他车用气瓶
定期检验和评定标准规定检验项目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能满
足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均属报废气瓶。

3、报废车用气瓶的鉴定:检验工在检验中发现不合格车用气瓶,应及时挑出,放在规定地点以免与合格车用气瓶混淆,并应通知检
验员进行鉴定。

4、所有报废车用气瓶均应经过剩余气体的置换处理,否则不得进行破坏处理。

5、报废车用气瓶的处理
5.1 报废车用气瓶应由总检验员填写报废通知书交气瓶产权单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
5.2 报废车用气瓶数量每达到一定量时,应由气瓶检验技术负
责人和检验员对其共同鉴定,以防错判;
5.3 报废车用气瓶的破坏性处理采用切割等破坏性方法,严禁
未经破坏性处理的车用报废气瓶流入社会;
5.4 报废车用气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登记,放置在报废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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