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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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社会保险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实施、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要求。
第五条社会保险档案收集范围包括:
(一)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档案;
(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
(三)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记录档案;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档案;
(五)其他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档案。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分类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环节规范有序。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档案收集: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准确地收集各类档案;
(二)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编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归档;
(四)档案验收: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验收,确保档案质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磁;
(二)档案存放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四)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阅、归还等手续。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档案查阅:查阅档案应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查阅人应出示有效证件;(二)档案借阅: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单,明确借阅目的、期限、归还时间;
(三)档案归还:借阅的档案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四)档案复制:复制档案应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注明复制用途。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化与档案管理相结合;
(二)档案信息资源整合;
(三)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
(二)开发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三)实施档案信息化培训。
第五章档案安全与保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档案安全与保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二)档案库房应设置安全设施,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