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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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劳教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30
【实施日期】1999.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重庆市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1999年8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释解教3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第四条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目标: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力争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达70%以上,帮教率达90%以上,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安置帮教工作职责划分:
(一)监狱、劳教场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二)监狱、劳教场所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和各级帮教组织,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犯罪的措施;
(五)区县(自治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建议当地公安、检察、法院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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