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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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这些项目也对生态环境,尤其是水土资源造
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征求意见稿。
一、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
于交通、水利、能源、工矿、城镇建设等领域。
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
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单位等。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
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已经开工建设但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当限期补报。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应当包括项
目概况、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水土流失预测、防治目标
及措施布局、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等。
审批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方案,应当要求编制单位修改完善。
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三、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装备,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情况、水土流失监测情况、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情况等。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遥感监测等方式。
对于重点项目和存在问题较多的项目,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法律责任
对于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依
法予以处罚。
对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造
成水土流失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
律责任。
六、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及时公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
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建设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有权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
报人予以保护。
七、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
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附则
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本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
内容。
希望广大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积极提出宝贵的意见
和建议,共同为加强我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保护
好我们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