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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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范不合格品的管理。
范围:适用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的不合格品。
责任:仓库车间管理人员及各生产班组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凡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准投入生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不合格成品不得出厂。
2、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经检验判为不合格后,应立即转入规定存放间放置,悬挂上红色不合格牌。
3、在每件不合格品的包装单元或盛装容器上贴上不合格证,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4、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报告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不合格项目及原因,检验数据及负责查明原因的有关人员等并分送各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
5、对不合格产品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报质量部审核批准,最后经科技质量副总经理同意后执行,负责处理的部门限期处理,执行者要有详细记录,结果报总工办备案。
6、正常生产过程中剔除的碎片等不合格品,应标明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等,妥善隔离存放,根据具体情况按《尾料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7、大量或整批不合格品,由生产车间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检验数据、原因、补救措施,报质量部认定,科技质量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处理结果要详细记录,并保存三年。
8、必须销毁的不合格产品由仓库或车间填写销毁单,经质量部经理审核同意后
报请科技质量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并在质量部监督下销毁,并做好记录,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