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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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分析
【摘要】现代中国的高等院校,几乎都是相对开放的办学管理模式。

校园管理上的开放性也就注定了校园侵权案件多发的可能。

本文选择高校校园侵权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方向,重点探讨和分析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一、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成四类主要责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行使自身权力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都将导致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管其是否具有正式的公务员身份,都具有一定的岗位职责,滥用职权或违法履行职责,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接受行政授权或者委托人的行政责任。

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的授权或者委托后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对存在过错,但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学校或者学校工作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适用行政法规定的处罚办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行政部门与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行政部门享有行政管理权,学校则有服从行政部门合法管理的义务。

当学校对学生侵权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时,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

如果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

此外,对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大都认为应属于公法人内部的“特别权力关系”。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其保证其机构目标的实现而对于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法律对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确认和维护,可以理解为法律对于高校作为一种公法人内部“特别权力关系”的确认和肯定。

因此,学校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与学生之间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学校可以对那些违反学校纪律并对造成校园侵权负有责任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二、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
(一)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以不同形式结成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如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婚姻关系、教育关系。

某一社会关系当它适应法律规范来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就构成法律关系。

而经法律规范调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中,根据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转化成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种类繁多,根据调整法律关系的法律种类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等。

教育法律关系受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涉及教育法律规范既包括行政法律规范,也包括民事、刑事等其他法律规范。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能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二)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为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虽然我国处理侵权行为主要是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其中的法律条文也对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其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对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教育行政处分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学校教职工或者学生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

①例如:《教师法》第5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这是学校管理教师的重要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可见,学校有权对违法、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有权的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实体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主体为实现预定的行政目标而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空间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行政法治建设的关键前提,也是保证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

在校园侵权中,要追究各类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都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行政法律责任中的救济制度形式多样,除诉讼程序外,还可以适用行政程序
在各类校园侵权案件中,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中的救济制度形式多种多样,除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外,还可以适用行政程序。

校园侵权案件的诉讼解决制度,是指在校园侵权发生后,学校、受害人、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校园侵权中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法律制度。

诉讼制度是纠纷的终极解决制度,在高校校园侵权中,还可以适应其他的一些行政程序,比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等来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与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的行政程序具有灵活多样,方便易行的特点,而且耗费的社会成本相对较低,因而在实践中往往被广泛采用。

特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这两种制度的优势在于它可以适当的采取调解程序,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则不可能适用调解。

当然,如果通过调解仍然不能解决,也可以换而采取诉讼等程序。

例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1条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高校校园侵权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于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言,他既需要满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有自己相对特殊的地方。

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一)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行为具备了应受法律谴责性。

行为的违法性既包括形式违法,也包括实质违法。

无论是形式违法还是实质违法,其核心是违法性。

违法性是高校校园侵权法律责任构成的前提要件。

违法的行为就必须追求其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负面状态。

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和精神损害。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所有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发生的必要条件。

损害事实的大小,也将决定法律责任的大小。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指两事物或两现象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若一事物或者现象的出现是由另一事物或者现象的存在引起的,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运用,是指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某一行为引起某损害的发生,该损害的发生为行为实施的结果,则行为与损害间为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一方面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必然会引起损害事实的存在;另一方面,损害事实必须是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违法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损害事实则为违法行为的结果。

4.主观过错
过错指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的主观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损害事实并有意使其发生,或者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与过失不同,故意表现为加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而过失则表现为加害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态。

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最重要因素,也是高校校园行政法律责任必备的一个构成要件。

(二)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高校校园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主要有高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侵权、学校教师侵权和校园内学生侵权三种,因此,在探讨高校校园侵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必然要求主体要为特殊主体,他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普通主体。

这里的主体要求,既要求了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要是高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和校园内学生,同时也要求侵害的对象主体是在校学生。

例如,发生在2008年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的学生杀死教授一案,虽然也是校园范围内的案件,但由于其主体的不同,并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又如,2010年4月5日,发生在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校园的杨某杀死李某一案,其双方主体均为在校大学生,因而符合本文探讨的校园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2.时间要件
校园侵权行为要求行为发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由于学校单位主体的特殊性,它存在两个较长的假期,在假期内,学校一般并不安排日常的教学活动,因此,如果是因为行为人在假期自行进入学校区域发生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属于高校侵权行为。

3.地点要件
校园侵权行为要求发生的地点必须在教育教学活动的区域内。

该要件首先要明确教育教学活动区域的范围,把上、下学途中等非教学区发生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外。

另外也防止把那些学校组织的在校外实施的教学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排除在高校校园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外。

这里所说的学校组织,必须是学校组织的正规的教学教育活动,如果是老师私自组织或者是学生自发在校园进行的相关活动导致的侵权行为,并不在此列。

注释:
①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44.参考文献:
[1]方益权.校园侵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沈月绨.和谐校园的法律保障——高校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诸宏启.论高校事故及其法律法律责任[J].中国教育学刊,2001(1).大学章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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