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医方血浆的延误未能及时输血,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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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因医⽅⾎浆的延误未能及时输⾎,致患者
失⾎性休克死亡
⼀、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某于2019年1⽉31⽇晚22时左右因当天出现头晕、恶⼼、呕吐、⿊便等症状⾄x市x区医院急诊就诊。

之后x 市x区医院考虑消化道出⾎诊断,联系消化科,联系内科⼆线,通知⾎库,向家属交代病重,下病重通知等。

2019年2⽉1⽇,张某某经抢救⽆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出⾎,死亡时年龄74岁。

⼆、患⽅观点
张某某到x市x区医院急诊科就诊,经医⽣诊断为贫⾎,经医⽣与我们家属协商决定,⽴刻输⾎,在医⽣利⽤电脑联系⾎库时,电脑出现问题,⽆法登陆。

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医⽣⽤电话联系后,对⽅却说不符合程序,家属要求给母亲献⾎,但没有被采纳,此时此刻医⽣给母亲输液,我们家属在床边陪护,其间我们曾不断催促医⽣怎么⾎浆还不到,医⽣却说输液⼀样解决问题。

在输液3个⼩时左右,母亲出现病情加重,在医⽣所谓的抢救中,⾎浆被送到,但母亲已去世。

闻此,⽗亲突发脑梗,⾄今瘫痪在床不能⾃理。

由于医院⾎浆的延误和错误的治疗⽅法,导致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为此起诉⾄法院,请求法院⽀持我⽅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付死亡赔偿⾦25万元;2.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付精神损害赔偿⾦21.5万元;3.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付急诊所产⽣的医疗费⽤4000元;4.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付丧葬费1万元;5.请求判令x市x 区医院⽀付交通费、误⼯费5700元;6.请求判令x市x区医院⽀付医疗鉴定费15300元。

三、医⽅观点
不同意原告等⼈的诉讼请求,对于鉴定结论不认可。

四、鉴定意见
医⽅在诊疗⾏为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在导致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程度,可鉴定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张某某死亡后x市x区医院考虑为消化道出⾎死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提⽰的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出⾎。

结合患者⽣前的相关病历材料,分析认为,患者符合消化道出⾎,继发失⾎性休克,终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患者⼊院检查已提⽰患者因消化道出⾎,重度贫⾎,已处于失⾎性休克状态。

医⽅通知⾎库供⾎,在⾎液未到时,以输液治疗。

1⽉31⽇23:50(⼊院后1⼩时40分钟)患者⾎压进⼀步下降(79/30mmHg),显⽰休克症状进⼀步加重。

⾄次⽇0:30(⼊院后2⼩时20分钟),患者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下颔呼吸、⾎压70/40mmHg等重度休克症状。

2⽉1⽇00:35,患者⼼率下降⾄约40次/分。

00:45患者⾃主呼吸消失,⼼率进⼀步下降,⾎压测不出。

00时59分(⼊院后2⼩时49分钟,距开始申请输⾎时间2⼩时14分钟),患者已处于濒死状态,⾎液从⾎库发出,⽅实施输⾎治疗。

2⽉1⽇1:40,患者临床死亡。

对于因消化道出⾎⽽致失⾎性休克的患者,控制出⾎和输⾎治疗是最基本的医疗措施。

医⽅虽在患者⼊院后⼀直在努⼒实施抢救治疗,但因种种原因,迟⾄两个多⼩时⽅才开始输⾎治疗。

考虑到患者⾼龄,⼊院时已失⾎较多,且对⾝体重要器官亦造成较⼤损害;该疾病确定出⾎部位和控制出⾎较为困难;患者最终因失⾎性休克⽽死亡,主要致死原因为⾃⾝原发性疾病的⾃然转归。

六、法院判决
虽然x区医院对该责任的认定⽐例有不同意见,但是鉴定意见已考虑的因素,故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定责任⽐例为30%。

x市x区医院赔偿93134.05元。

【作者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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