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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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目录
1、总则 (2)
2、选址 (2)
3、公共配套设施 (4)
4、建筑
建筑布局 (5)
建筑环境 (10)
建筑风貌 (10)
建筑结构 (11)
5、农村规划建设图集 (12)
6、附则 (13)
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构建新型城乡形态,提高农村地区规划建设水平,本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安全适用、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范围为成都市农村地区规划建设。
1.3农村地区规划与建设应遵循本导则。
1.4各区(市)县应结合本地情况,创造性地灵活使用本导则。
2选址
农村地区农房建设选址应合理避让地质灾害,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含总体规划及各类交通、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2.1 应避让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包括地震断裂带、山洪、滑坡、泥石流和洪水淹没区等。
2.1.1 地震断裂带两侧50米范围内应禁止农房建设。
2.1.2临规划河道的农房建设应满足防洪规划的要求,临其它自然河道的农房建设应在常年洪水淹没线以上。
2.2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不得新建与保护无关的建筑。
2.3 在水源保护区内新选址建设项目,应符合《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
2.4 应避让市政基础设施通道和用地。
2.4.1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国道两侧各20米范围内,省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县道两侧各10米范围内,乡道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应新建农房;主要旅游通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应新建与旅游无关的设施。
2.4.2 新建农房距铁路轨道不应小于15米。
2.4.3 新建农房距10KV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1.5米,距35KV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3米,距110KV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4米,距220KV以上架空电力线不应小于5米。
2.5应避让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和产业发展空间。
2.6应避开国家、省、市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类应当避让的区域。
3 公共配套设施
3.1农村聚居点应按照标准配置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3.2公共服务设施:在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内应配置社区管理用房、托(幼)儿园、卫生站(含计生站)、文化活动室、图书室、放心店、邮政、储蓄代办点等。
配套设施一览表
3.3 市政基础设施
3.3.1道路:聚居点内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入户道路不
应小于1.5米,其它道路应按照规划实施;道路路面应硬化,道路两侧应绿化。
3.3.2供水:靠近城镇的应依托城镇供水设施供水;远离城镇的应采用简易供水设施实现独立供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水卫生标准。
3.3.3排水:靠近城镇的应利用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无条件的聚居点应设置集中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或沼气化粪池,散户应自建沼气化粪池,或对污水进行技术处理,达标后排放。
3.3.4 供电:电力线应入户。
4建筑
农村地区规划建设应遵循经济、适用、美观、风格多样、突出特色、尊重自然、保护历史文化的原则。
4.1建筑布局
农村地区建筑布局应因地制宜、顺应地形、体现多样化原则。
4.1.1显山露水
⑴临风景旅游区山体的建筑应控制建筑体量,建筑一般以3层以下为宜。
⑵建筑应退让河道,错落布局,不应夹河道布置。
⑶临规划河道的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后退,临自然河道的建筑应退让3米以上。
后退空间应绿化,河堤宜采用自然河堤。
4.1.2顺应地形
⑴尽量保持自然地形,顺应地形地貌,不宜大规模平整土
地、切削山体。
⑵道路与建筑的布局应顺应河道、山丘等自然地形的走势。
4.1.3组团式布局
⑴建筑应避免沿路夹道布置。
⑵因地制宜,结合地形采用多样化的组团式布局,形成多样化的建筑空间。
组团规模不宜过大,以不超过20户为宜。
院落式集中式自由式
⑶新建农房宜考虑设置院落空间,且院落宜临道路设置。
4.1.4错落式布局
在地形和条件受限制采用组团式布局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用错落式布局方式。
⑴建筑应疏密布置,错落有序,而不应顺道路排列布局。
⑵建筑立面应高低错落,层次丰富。
4.1.5建筑风格
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采用多样化的建筑风格。
⑴各聚居点间应形成不同的建筑风格。
⑵各聚居点不同组团应形成多样化建筑风格。
⑶各组团内部建筑风格宜相对统一。
4.1.6标志
⑴各聚居点应结合本地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标志。
标志可以是建筑物、构筑物、景观、绿化、雕塑、牌坊、古树名木、特色街道等。
4.1.7历史文化资源
⑴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院落、构筑物、遗迹或历史格局应予以保护和利用。
⑵对具有历史文化资源的聚居点应充分挖掘和突出其历史文化特色。
4.2建筑环境
建筑环境的营造应体现川西“林盘”特色,新建聚居点应规划布局林盘用地。
4.2.1 应尽量保护和利用现有林盘,新建农房应结合林盘布局。
⑴在新农村建设与土地整理中应保持林盘总量。
对土地整理中确需整理的林盘应在规划聚居点内还建。
4.2.2宜采用“林盘”方式进行绿化布局。
⑴组团内部及周边需多种植乔木,形成林盘风貌。
⑵农房院落内应进行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⑶组团内外、院落内部、道路两旁及其它不宜建设的空地应绿化。
4.2.3宜种植易于管理和养护的本地乡土树种或经济林木。
4.2.4不宜采用大草坪、景观花园式绿化。
4.3 建筑风貌
4.3.1根据村庄整体风貌特点、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貌及建筑群组合方式。
4.3.2房屋提倡以坡屋顶为主。
山墙、围墙、入户门头应突出特色,做个性化设计。
4.3.3对具有历史资源、传统特色价值的院落,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进行严格的风貌控制,其体量、形式、材质、色彩均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形成统一的格调。
4.3.4自建农村房屋建设宜采用市建委制定的建筑图集。
如不采用,则需单独设计并报当地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4.3.5建筑材料应采用地方材料及传统工艺,如地方石材、木材、砖材等。
4.4 建筑结构
4.4.1 房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4.2 成都为抗震设防区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4.4.3 农房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
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农房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4.4.4 农房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4.4.5 农房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
4.4.6 农房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防地区的农房,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4.4.7 农房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5。
4.4.8 农房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
量、冷弯试验的合格证。
4.4.9 农房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2)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混凝土砌块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4.4.10 农房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4.4.11 木结构农房中,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C11(针叶树种)或TB11(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和横纹抗拉强度。
4.4.12 农房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保证农房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4.4.13砌体结构的农房,应采取圈梁、构造柱等措施保证其整体性,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4.4.14 农房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4.4.15 农房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措施。
5 农村规划建设图集
5.1农村规划建筑图集分为建筑布局与环境设计图集和居住建筑图集两类。
建筑布局与环境设计图集用于指导农村地区规划选址、建筑布局与环境设计。
农村居住建筑图集适用于农村自建房。
5.2农村居住建筑执行《农村民宅抗震构造详图》(SG618-1~4)、《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DBJT20-63)及《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修订稿)。
5.3农村居住建筑方案参照《成都市地震灾后重建农民自建房屋通用图集》、《成都市村镇综合中心施工通用图》。
6附则
6.1本《导则》中总则、选址、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部分的“建筑布局”、“建筑环境”章节和《农村地区建筑布局与环境设计图集》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6.2建筑部分的“建筑风貌”、“建筑结构”和农村建筑图集等章节由成都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