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例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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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例文为确保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就业指导办法。

一、毕业生就业管理基本原则
1. 本院致力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确保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助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2.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就业。

3.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毕业生就业应公正、公平、择优、自愿进行,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委培或订单培养的毕业生按照合同约定就业。

4.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

二、机构职责
1. 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在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统筹管理。

2. 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办公室、团委、各系部的负责同志等。

3. 招生就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就业管理细则、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统计上报就业率等。

4. 各系部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就业工作方案、负责毕业生资格初审、进行就业指导、组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等。

三、就业方式和程序
1.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2. 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应从新生入学开始,贯穿整个大学学习期间,每个学期的指导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3.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程序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等环节。

4. 就业指导和毕业生联系就业等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1.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重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宣传、人生观教育、求职技巧和职业生涯规划训练等。

2. 就业指导应结合各系、各专业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

3. 就业指导与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国家需要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积极投身基层建设。

4. 各系部应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毕业生进行客观、准确的毕业鉴定。

五、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1. 学院实施学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及时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2.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院应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和帮助。

3. 毕业生需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推荐材料,经所在系审核盖章后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六、就业协议
1.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派遣和户口迁移的重要依据,由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2. 就业协议书由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双方信息应准确填写,并由双方签名、盖章。

3.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交回所在系部,经审核后交至院招生就业办公室,统一备案。

4.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派遣
1. 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与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作,认真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

2. 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和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派遣方案,经审核后签发报到证。

3.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派遣至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局或人才交流中心。

4. 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如需调整改派,应按照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上的流程图进行。

5. 学院积极帮助就业困难的群体联系就业,对毕业半年后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并优先推荐就业。

6. 报到证遗失后,毕业生应按照规定程序补办。

八、违反规定的处理
1. 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毕业生,应按照协议或合同条款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2. 有违反就业规定情形的毕业生,学院将报省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转至家庭户籍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3.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九、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例文(二)为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旨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

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高校及用人单位需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毕业生有义务遵循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并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国家必要时将采取行政手段,以保障毕业生就业。

第二条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就业管理部门、高校及用人单位应共同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落实。

毕业生需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并根据国家需要提供服务。

国家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重点保障、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原则,优先满足国家需求,并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将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各部委和地方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地方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

第七条各部委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及时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需求信息;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制定并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等。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制定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等。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校的工作细则;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等。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及时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校提供需求信息;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等。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包括就业指导、信息收集发布、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定就业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和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并于规定时间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规定月份。

四、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在于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应注重实效,结合实际,采用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应与毕业教育相结合,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

第二十条高校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毕业生进行实事求是的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德、智、体等方面情况,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五、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

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活动,其他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应签订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六、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的需要等。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

第三十条就业计划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下达后,各部委、地方、高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七、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

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愿意留大陆工作的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在规定日期后派遣毕业生。

第四十条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

第四十八条毕业生报到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五十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校,按协议或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第五十三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十、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五十五条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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