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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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4.1 公司领导 (2)
4.2 副总工程师 (2)
4.3 设备管理部 (2)
4.4 安全监察部 (3)
4.5 控制部 (3)
4.6 发电部 (3)
4.7 检修部 (3)
4.8 物资部 (4)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4)
5.1 本标准依据的流程 (4)
5.2 管理目标 (4)
5.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4)
6 检查与考核 (9)
7 报告与记录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流程图 (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表格样式 (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监督管理注意事项 (17)
附录D(资料性附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监督管理注意事项 (20)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Q/CDT-XTPC04—2016《管理标准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司管理标准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部门:公司设备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辉。

本标准2019年9月首次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的管理工作,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R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Z6002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DLT 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 612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
DLT959 电站锅炉安全阀应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锅炉
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简单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由筒体和平盖、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或者Q345R;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m³;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小于或者等于1MPa·m³;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蒸汽或者上述气(汽)体的混合气体;允许介质中含有不足以改变介质特性的油等成分,并且不影响介质与材料的相容性;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非直接受火焰加热的焊接压力容器(当内直径小于或者等于550mm时允许采用平盖螺栓连接)。

压力管道
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4 职责
公司领导
4.1.1 总经理是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1.2 生产副总经理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筹部署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4.1.3 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与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的规程、制度和规定。

审批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副总工程师
4.1.4 审核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4.1.5 监督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监督工作按计划实施情况。

设备管理部
公司级管理专责人
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技术监督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有关法规、条例、规程、规定、标准,负责牵头制修订公司监督管理标准。

定期研究布置、总结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管理情况,监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管理落实情况。

组织并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和全过程监督管理。

审定检修和安装中监督检测项目,对试验报告和技术监督方案进行审核。

监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报废,安排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外部检验。

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过程发现的超标缺陷提出处理建议,协助主管领导落实处理措施。

牵头对本专业生产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技术攻关。

建立、健全技术监督档案,组织监督网活动。

监督公司焊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

监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的培训工作。

积极协调配合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其他管理事宜。

建立和健全监督技术记录和台帐。

部门级监督管理专责人
认真执行有关监督的规程、制度等,组织、督促、贯彻落实。

根据本专业、设备情况的事故教训,制订相应的监督细则。

负责本专业受监范围内部件的检修质量和备品备件质量的监督。

参加受监范围内部件的事故分析,建立和健全本专业的监督技术记录和台帐。

配合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及外部检验工作。

安全监察部
4.1.6 负责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

控制部
4.1.7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工作计划要求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和相关配合工作。

4.1.8 认真执行有关监督的规程、制度等,组织、督促、贯彻落实。

4.1.9 根据本部门设备情况的事故教训,制订相应的监督细则。

4.1.10 负责本部门受监范围内部件的检修质量和备品备件质量的监督。

4.1.11 参加受监范围内部件的事故分析,建立和健全本专业的监督技术记录和台帐。

4.1.12 安排配合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及外部检验工作。

发电部
4.1.13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工作计划要求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和相关配合工作。

4.1.14 负责本部门运行操作管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承压部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检修部
部门级监督管理专责人
认真执行有关监督的规程、制度等,组织、督促、贯彻落实。

根据本部门、专业设备情况的事故教训,制订相应的监督细则。

负责本部门、专业受监范围内的检修质量和备品备件制作质量的监督。

参加受监范围内部件的事故分析,建立和健全本部门、专业的监督技术记录和台帐。

配合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及外部检验工作。

班组级监督管理专责人
认真执行上级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监督规程和制度。

配合各专业专工及公司专责工程师做好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试验、检验工作。

熟悉本专业的监督范围和任务,参加本专业的范围内的事故分析,建立和健全本专业的监督台帐。

物资部
4.1.15 认真执行有关监督的规程、制度等,组织、督促、贯彻落实。

4.1.16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采购计划要求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和相关配合工作。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依据的流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流程(见图A.1)。

管理目标
目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发挥管理职能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质量目标
锅炉定期检验完成率。

锅炉年度检验完成率。

锅炉月度检查完成率。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完成率。

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完成率。

压力容器月度检查完成率。

安全附件可靠性。

运行误操作次数。

事故应急处理及时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采购、监检、安装监督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范围有: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锅炉范围内管道;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锅炉主要承重结构;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和附属管道;氢罐等非热力系统压力容器;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及其附属管道、机炉外其他疏水、排汽、放水、仪表、取样小管等。

因为生产检修需要,对现有的特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购置新的特种设备。

技术改造或者购置新的特种设备不仅要考虑生产实际需求,还要充分进行调研,筛选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节能环保优质产品。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由工程管理部门的项目负责人或设备管理部点检工程师提出设备采购计划和具体要求,经设备管理部分管副主任审核、副总工程师审定、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物资部进行采购,拟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在订购锅炉压力容器前,设备管理部点检工程师和金属监督专责应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商的资格、设计总图、设计和制造所
采用的标准,监造和验收的标准与要求、产品应提供的设计和制造资料进行审核;供货产品必须附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和制造厂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签发的“监检证书”;要加强所购产品质量验收和水压试验等重要项目的验收见证。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安全法规基本要求的,应征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执行合同中双方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体系。

根据DLT 612《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及汽水压力管道受压元件材料、承重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使用的金属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使用的进口材料除有质量证明书外,还需有商检合格的文件;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或数据不全的应补检,其检验方法、范围及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物资部应严格把关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的采购,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

物资部负责联系解决采购中的资料不全或设备质量问题,直至符合要求。

长期贮存应做好材料的防腐工作,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部组织使用部门验收,确认设备参数是否与购买合同一致,有关的安全技术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等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

制造质量安全性能监检包括在制造厂现场监检和在安装工地现场监检,监检要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监检结束后监检单位应出具监检综合报告,并对设备总体安全状况做出评价。

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

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都应进行制造监检。

设备安装前,设备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要按责任分工对安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生产各部门应负责配合完成设备安装。

锅炉压力容器及大口径管道安装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对其安装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压力容器的安装不实施监检,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锅炉安装质量监检在安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

监检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安装质量监检报告,对安装质量做出评价。

锅炉机组整体水压试验前,监检单位应提出水压前缺陷整改清单,并提出水压试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是否具备水压试验做出评价。

锅炉机组整套试运行前,监检单位应提出整套试运行前监检综合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缺陷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并对锅炉是否具备整套试运行的条件做出评价。

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分析,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焊接受压元件的焊工,应按TSG 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进行考试,并取得与所焊项目相对应的考试合格证,方可担任相应的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受监部件的焊工资质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金属监督专责审核合格后方可施焊。

焊接设备的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炔、焊剂等)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专业标准。

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书,并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焊接材料的工艺性能、焊接接头的设计要求和使用性能等综合考虑。

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接头热处理的规范,按DLT 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与DLT 819《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执行。

受压元件的焊接应有焊接技术记录。

焊接技术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部件名称、规格、材质、位置、检验方法、抽检比例及数量、检验报告编号、返修部位、返修检验报告编号、焊后热处理记录和焊接作业指导书编号以及焊工姓名等。

从事受压元件焊接质量检验的无损检测人员,经取得相应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该技术等级的检验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维护监督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管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运行、检查、检验、试验、检修、改造、重大修理、安全附件管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备管理部金属监督专责组织办理,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监督管理注意事项见附录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R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DLT 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检查与检验包括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自行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年度检查。

锅炉运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一般每年至少进行1次,由设备管理部金属监督专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机组运行状态下进行。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由设备管理部点检工程师组织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消除。

设备管理部各点检工程师每月对所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锅炉月度检查记录表》(见表B.1)、《压力容器月度检查记录表》(见表B.2);当年度检查与月度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月度检查。

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根据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确定。

锅炉定期检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结合锅炉检修进行,其检验内容列入大修计划的标准
项目,必须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组织进行。

新投产的锅炉运行1年后应进行定期检验。

新装
压力容器投用3年内应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由设
备管理部相应专业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
超过1年。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6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
一般3-6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
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
则不得继续使用;产品标准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使用或检验过程
中,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进行耐压试验。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设备管理部金属监督专责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设备管理部点检工程师组织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在役锅炉可根据锅炉检修、检验需要进行超压或工作压力水压试验。

锅炉水压试验由设备管理部点检工程师组织进行,锅炉水压试验前,锅炉本体的全部承重结构、承压部件、受热面、参加水压试验的各类管道及水压临时系统应完成检测试验和质量验收;汽包、联箱门孔封闭严密,不参加水压试验的部件解列;需要重点检查的部位,保温已拆除;超压水压试验应采取避免安全阀开启的措施;需使用两块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的压力表。

工作压力水压试验的压力可按锅炉实际工作压力确定;锅炉超压试验的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锅炉超压试验压力
锅炉工作压力整体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升降。

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后,停止升压,保压20min,检查有无漏泄或异常现象;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低于5℃。

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有防冻措施。

水压试验水温按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控制,一般以30~70℃为宜;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除盐水。

除盐水应加有一定剂量的氨,调节PH值至10.5以上。

过热器、再热器溢出液中的氯离子含量应小于0.2mg/L;保压期间压力下降值不应超过0.6MPa。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

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无漏泄或异常现象后,再升到超压试验压力。

在超压试验压力下保持20min,降到工作压力,再进行检查;超压试验应严格按规程进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失控造成超压现象,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水压试验合格标准为承压部件无漏水、湿润现象;承压部件无明显残余变形。

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再进行水压试验、外部检验。

简单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但应做好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按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修理前,从事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书面告知。

锅炉压力容器的改造、重大修理施工过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
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改造与重大修理由设备管理部点检工程师组织进行。

根据《集团公司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如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或更换、受热面成组更换或汽包进行重大修理等,必须经集团公司相关分支机构、华银公司或集团公司锅监委审查同意方可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超压试验。

锅炉重大修理是指锅筒、汽水(启动)分离器、减温器和集中下降管的更换以及主焊缝的补焊;整组受热面50%以上的更换;外径大于273mm的集箱、管道和管件的更换、挖补以及纵(环)焊缝补焊;大板梁焊缝的修理。

锅炉改造是指锅炉受压部件发生结构变化或者燃烧方式发生变化的改造;锅炉改造的设计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锅炉制造单位进行;锅炉改造后不应当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锅炉改造方案应该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等文件。

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焊接方法制造的压力容器的A、B类对接接头的补焊。

对在役压力容器检验中,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达不到监督使用标准(3级)的,要在最近一次检修中治理升级,检验后定为5级的容器应按报废处理。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都应建立技术档案簿。

登录受压元件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

并对技术档案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和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事故预案演练计划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开展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全面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防范工作。

发生异常情况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专项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程序,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监督管理注意事项见附录D。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报废监督管理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若认为可以继续使用,应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由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登记变更办理由设备管理部金属监督专责组织,设备管理部各点检工程师负责配合。

允许继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停用与报废工作由设备管理部点检工程师提出后,应经设备管理部分管副主任审核、副总工程师审定、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锅炉压力容器停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按照TSG08《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告知登记机关,停用1年及以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如重新启用,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由设备管理部金属监督专责申请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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