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XXX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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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林宣教字〔2021〕9号签发人:xxx 关于印发《山西省XXX中心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山西省XXX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于3月17日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山西省林XXX中心
2021年3月18日
山西省XXX中心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考勤管理,优化管理体系,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制度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山西省林业厅关于直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上下班时间以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时间为准,工作人员须按时签到、签退,不迟到、不早退。
工作时间严禁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游戏、观看影视视频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四条对不遵守制度规定的行为记入工作人员日常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整,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请(休)假类别分为病假、事假和法定假期。
法定假期包括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和年休假。
请(休)假的假期时间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规定享受的婚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丧假等假期时间列入出勤天数。
第八条工作人员公出及请(休)假报批程序。
(一)工作人员公出及请(休)假,应由本人通过办公自动化(OA)系统完成公出登记和请(休)假申请,按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报批、备案。
如遇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在OA系统履行公出及请(休)假申请的,可通过电话按照审批程序先行申请,上班后通过OA系统及时补办手续。
(二)公出报批程序。
中心主要负责人公出,报林草局分管领导批准;中心其他领导成员同志公出,由中心主任批准;各科科长公出,由分管领导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公出,由各科负责人批准。
其中:工作人员产生差旅费的,需要填写《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宣教中心出差前置审批单》,按规定进行报备审批。
(三)请(休)假报批程序。
工作人员请(休)假须在综合科备案。
1.中心领导成员同志和各科科长请(休)假,由中心主任批准。
中心班子成员同志休假,经中心主任同意,由省林草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2.其他同志请假一天以内,须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两天以内,须报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两天及以上,须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经主任批准。
第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需请假的,需提供有效证明。
(一)病假5天以上的,需提供医院证明。
(二)工伤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前,工作人员受伤治疗期间按病假报送考勤,但不扣减工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作人员受伤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假,假期期间不扣减工资;未认定为工伤的,按病假相关规定补扣工资。
(三)产假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按相关规定核定应休产假天数;男方享受护理假的,需提供女方产假的证明。
(四)夫妻两地分居休探亲假,须提供配偶行政关系或工资关系等材料。
(五)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第十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已享受学校统一安排假期的;
(六)以上情况已享受休假的,下一年不得享受带薪休假。
第十一条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80%工资。
(二)全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20天的,按实际超出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按照规定享受婚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丧假等,按照国家、省及省林草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旷工
(一)对旷工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醒、函询、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二)一个月内无故旷工不超过3天的,停发旷工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3天的,停发旷工期间的全部绩效工资。
(三)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考核奖和文明奖的发放
工作人员全年出勤累计在230天以上的,目标责任考核奖和精神文明奖按全额发放;全年出勤不达230天的,按照全年实出勤天数进行发放;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0天的,扣除当年目标责任考核奖和精神文明奖。
第十四条评优树先
(一)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取消评优树先资格;
(二)当年内有旷工行为的,取消本年度评优树先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