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父母具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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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赡养父母具体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
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
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
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
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
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
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
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
一物质上的赡养。
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
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应当妥善
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
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
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
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二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
照顾。
三精神上给予慰藉。
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
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
要的赡养义务。
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
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
而日常生
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
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
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而终止。
由此可见,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