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州市沱江二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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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州市沱江二桥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交发[2005]9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1.03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州市沱江二桥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的批复
(2005年11月3日川交发[2005]97号)
泸州市交通局、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我市沱江二桥年票制收费项目转正收费的请示》(泸市交[2005]32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泸州沱江二桥长418延米,根据省人民政府阅办文件收文[2003]2179号精神,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2003]150号文批复,采取年票方式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回购债务5898万元。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川华信泸审[2005]综字007号文审计,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止,共收取沱江
二桥年费1752万元,其中:归还贷款1050万元(收支节余545万元视为还贷),付息500万元。

该桥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01号文批准,已纳入你市“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沱江二桥按年费方式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债务。

二、收费工作:由泸州市交通局领导和负责具体收费和管理工作。

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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