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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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
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9.27
•【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
•【施行日期】2012.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市矿协、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并经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2]37号),现就规范我市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国土资发[2012]80号下发之日(2012年5月15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协议出让,必须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土资发[2012]80号文件,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
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四)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五)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除上述5种情形外,已设采矿权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经核实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需要继续开采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三、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当符合重庆市和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不得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

四、已设矿业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仅限于已设矿业权周边及深部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范围(不含《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附件所列第三类矿产)。

申请扩大的探矿权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范围25%的和申请扩大的采矿权范围是否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由市局委托市地调院会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意见。

申请扩大的勘查范围不足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由探矿权人直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扩大变更登记。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已设矿业权同时符合申请协议出让同一勘查开采范围矿业权条件的,原则上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在符合条件的已设矿山企业中出让矿业权。

六、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其出让区块地质勘查应当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并已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

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程度按照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文件执行。

属于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老矿山(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在本通知下发前国家已出资勘查但未形成矿产地的区块,地质勘查未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可以先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后再按规定进行价款处置。

七、矿业权协议出让实行国土资源部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

按照审批权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矿业权协议出让:(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重要矿种以外的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
(二)国土资源部授权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矿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矿业权整合或者扩大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的;
(三)由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设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登记需要重新出让的。

八、应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由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协议出让的采矿权,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需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行文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外,其余由项目出资人或采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的,由探矿权人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九、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前,应
当向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调查意见书(详见附件),作为申请协议出让的要件资料。

矿区范围跨区、县(自治县)的,接到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出具调查意见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询相关区、县(自治县)意见后出具调查意见。

十、项目出资人或采矿权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格式附后):
(一)协议出让申请书;
(二)申请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情况表;
(三)项目出资人或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的提交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
(五)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勘查达到普查以上程度、已完成价款处置的证明材料;
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程度符合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其中,已设采矿权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申请协议出让的提交《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书和备案表;
(六)已设矿业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应提交市地调院会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认的扩大区域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意见(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附件所列第三类矿产除外);
(七)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属于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应提交财政部下达的项目预算通知或者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计划通知;
异地实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还需提交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
文件或书面意见;
(九)属于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协议出让时应提交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十一、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

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协议出让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已设采矿权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申请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在已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二)会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协议出让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职能组织国土资源规划、矿产开发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地质环境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处室进行集体会审。

(三)公示。

经会审符合条件拟批准协议出让的,将采矿权有关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

(四)批复。

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下达《采矿权协议出让批复》(附件三)并抄送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经会审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调查属实的,不予批准协议出让,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抄送相关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登记。

项目出资人或矿业权人凭协议出让批复,按照审批权限向市或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和矿业权登记手续。

(六)公开。

市或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矿业权出让和登记申请后,将有
关信息在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及“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公开。

十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批复,但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新情况、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示范文本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2年9月27日附件:
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示范文本
一、协议出让申请书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我单位因(原因: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或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延续等),申请协议出让(项目名称或矿业权名称)探矿权(或采矿权),符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第类情形。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特申请协议出让。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二、申请协议出让的(项目名称或矿业权名称)探矿权(或采矿权)情况表
五、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的批复
×××(受让人名称):
经审查,对你(单位)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批复如下:
×××探矿(采矿)权符合协议出让条件,批准协议出让。

本批复有效期××个月(年)。

请你(单位)在本批复有效期内持,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出让及登记手续。

【或者:经审查,×××探矿(采矿)权因×××(原因),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不予批准协议出让】。

(采矿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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