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契税的纳税辅导——契税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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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按照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即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承受(指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也就是说,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农业企业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就是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按照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范围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转移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即有偿转让)、赠与(即无偿转让)和交换(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等,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转移具体包括:
1.房屋买卖,即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2.房屋赠与,即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按照规定,房屋赠与应有书面合同或者契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3.房屋交换,即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为。
按照规定,房屋的使用者经房屋的所有者同意,通过变更租赁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房屋的所有者之间通过签订交换契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相互交换房屋的所有权,按规定应当办理契税手续。
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若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则免纳契税,应当办理免征契税手续;若价值不等的,应就超出部分缴纳契税。
按照规定,下列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
1.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企业以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折价作为投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比如,甲企业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折价向乙企业进行投资,则应由乙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
企业以购买股份方式取得对方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也应当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企业缴纳契税。
丙企业以购买股份的方式取得丁企业的土地
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则应由丙企业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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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096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广域,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云路,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柯敏,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彬,男,汉族,1954年1月19日出生,系该厅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陈龙生,男,汉族,1956年3月5日出生,系该厅法律顾问。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1日、2007年6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云路,被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代理人李凯彬、陈龙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原告三面向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共计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龙玲玲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