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执行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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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执⾏难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拥有对房屋占有和使⽤的权利。

居住权的纠纷在现实⽣活中并不多见,但⼀旦出现这样的纠纷处理起来是相当困难的。

那么居住权执⾏难是什么意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分析。

居住权执⾏难是什么意思
居住权执⾏起来⼜很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居住权纠纷案件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查清事实困难。

原告经常诉称曾经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但对于家庭内部的实际居住情况通常没有直接证据提供,需要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居委会因为不愿介⼊家庭纠纷,往往拒绝出具;有时⼜因双⽅当事⼈陈述不同,居委会出具前后⽭盾的证明,导致认定居住权的关键事实难以查清。

⼆、牵涉法律关系复杂。

在房屋买卖合同、动迁款分配等纠纷中,当事⼈常常以居住权为由,以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份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或确认合同⽆效,导致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审理难度加⼤。

三、法律依据不明晰。

法律、法规虽对“同住⼈”进⾏界定,但同住⼈并不必然享有居住权;其他⾮同住⼈是否享有居住权,⽬前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判断居住权的标准不尽统⼀,审理案件结果弹性较⼤。

四、审执兼顾难。

部分当事⼈经判决确认享有居住权,但由于涉案房屋系公房,居住⼈⼝众多,实际⽆法⼊住⽣活;若采取⽀付折价款的⽅式进⾏补偿,⼜因当事⼈经济困难⽆⼒履⾏,难以执⾏到位。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益物权的⼀种,指对他⼈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的权利。

⼆、居住权的特点
(1)居住权属于⼈役权、系为特定⼈居住使⽤他⼈房屋这⼀利益⽽设定。

居住权具有⼈⾝性,与居住权⼈的⼈⾝及法津地位相关联。

⾸先,居住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与标的物所有权⼈有特定⾝份关系的⾃然⼈。

所以如此、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源于婚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通常涉及家庭成员特有或应有的利益。

其次、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或称“暂时性”。

前已⾔及,居住权系为特定⼈的利益⽽设定,⽽⼈的⽣存有期限、因此该期限即为居住权的最长期限。

当然,所有权⼈在设定居住权时,也可以确定⼀个具体的期限,当居住权⼈的⽣存期限⾼于该期限时。

则以该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低于该期限时,则以居住权⼈的⽣存期限为居住权的期限。

再次,居住权不具有转让型。

古罗马法中,⼈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不能与权利⼈相分离,其随权利⼈的死亡⽽消灭。

但是,权利的⾏驶可以转让。

(2)居住权的客体即标的物,限于房屋。

居住权权利的基本内涵决定了其客体仅限于房屋,居住权不能设定在其他物上。

(3)居住权是因居住⽽使⽤房屋的权利。

居住权是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的赡养、扶养和抚养⽽设定的权利,表现为居住权⼈为居住的⽬的⽽对他⼈所有房屋进⾏使⽤的权利。

⾸先,居住权⼈对于房屋的使⽤以居住为限。

居住权⼈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途,但为⽅便居住可以对房屋进⾏必要的装修和改良。

其次,为居住⽽对房屋进⾏的各种使⽤都属于居住权⼈的权利范围。

例如、居住权⼈可为某些必要的收益⾏为,包括从事商业买卖,存放货物等,以不改变房屋的结构为前提。

再次,居住权主要是居住权⼈本⼈对房屋的居住使⽤,但其他⼈可以基于居住权⼈的需要与其共同居住,如居住权⼈的近亲属、保姆等对房屋的使⽤。

居住权执⾏难主要有四个难点分别是查清事实困难、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依据不明晰和审执兼顾难。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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