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实践逻辑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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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实践逻辑与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3-03-08T02:37:04.38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9期第10月作者:苏兴晃
[导读] 我国教育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执法专业程度不足、跨部门执法难度较大、执法权责不清晰等苏兴晃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 510030
摘要:我国教育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执法专业程度不足、跨部门执法难度较大、执法权责不清晰等。

然而,关于教育行政执法中的裁量基准,指的是教育机关单位以判断、选择的方式,把教育立法的裁量权限变得具体化。

在教育行政执法的裁量基准地方经验分析后可以发现,效果严格化、情节细化是主要构造。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裁量基准的质量和适用性,教育行政执法要进一步完善裁量基准路径。

本研究从实践入手,从教育行政执法的裁量基准设定的完善路径进行分析。

关键词:教育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实践逻辑;完善路径
引言
教育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是极为广泛的,再加上教育立法的法律责任条款的绝大多数条款都缺少一定的可实操性,导致裁量权出现滥用行为。

为了使得裁量控制得到完善,教育行政执法开始加入了裁量基准等相关内容。

教育行政执法和
其他领域不同,有着明显的特殊性,正是教育法的价值多元性,以及教育目标的相符合,出现了不同教育级别权力之间的差异,所以也就不能直接搬用裁量基准理论[1]。

1 裁量基准在教育行政执法中的内涵
从根本上来看,认为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进行判断、分辨的一种具体方式,也是行政法授予裁量权限的一个完整的过程。

要想使教育行政执法的裁量基准得到根本的界定,就需要先对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有一个大体的了解。

目前,教育行政执法存在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

狭义上来看,教育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管理职权的一种模式,是一种行政许可、处罚等执法的方式。

从广义上来界定教育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机关、高等教育院校,还有全部具备公共属性的教育活动内容。

还包括高校对学生的学位授予、处分、退学等内容均被学者认为是广义上的教育行政执法。

2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实践逻辑
应该由哪一教育行政机关对裁量基准进行设定相对来说存在矛盾,笔者在这里认为,可以认为分权逻辑是教育行政执法的裁量基准。

首先,针对裁量基准设定主体上,现有的主体分省市区三级的教育行政机关,虽然裁量基准的设定要依赖于一定的地方知识,但中央教育行政部门拥有裁量基准的制定权和决定权。

虽然在第一基层当中并没有设定相关的裁量基准日的仍然存在可能性,例如现行的行政处罚权当中,处罚权只能在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使,以及基层政府只能按照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力。

然而在集中处罚改革优化的过程当中,以及基层政府能够通过省级规章来不断扩大解释,成为了行政处罚权中的某个行政机关。

另外,裁量基准对上级、下级的教育机关的设定中存在不一样的认知。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具体逻辑。

第一方面,在上级机关确定裁量基准以后,下级单位在二者不冲突的情况下有权设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第二方面,无论上级机关是否确认了裁量基准,下级单位都可以选择是否要自行设定裁量基准。

第三方面,层级较高的机关单位可能与基层机关单位不同,缺少实际经验,不应该设置过多细节的基准。

结合地域基准设定所要付出的代价来看,基准的精细化程度最好随着行政机关层级的升高来逐渐递减。

3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具体完善路径
3.1扩充裁量基准类别
在我国的教育行政法当中,裁量基准的设定大多数都是处罚类,这种设定方式的科学性是比较差的。

裁量基准也只是根据权力的行使幅度进行界定。

然而,裁量权力幅度的范围和人们自身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在教育行政执法当中应该进一步扩充裁量基准类型,通过总结过往教育行政执法经验,探究最为适用我国教育管理活动的裁量基准,同时明确在教育行政执法的哪些领域需要迫切的设定裁量基准。

以当前教育行政所许可的裁量基准举例,我国教育行政裁定基准中待许可的事项包含以下三种。

第一种,高等教育院校的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条件。

第二种,高等教育院校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和第二学位专业等等。

第三种,在《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当中不难发现,对高等教育院校颁发学位证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我国教育行政法和法律法规当中针对学位点的审批上尚未做出规定,特别是教育部门在针对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时,一般会以“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成绩显著”以及“一定数量”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阐述,针对这一方面必须要设定科学的裁量基准进行明确和清晰[2]。

3.2义务化裁量基准的设定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之后,我国各地区的教育行政执法的裁量基准在规模、数量上开始不断增加,但是在教育行政执法和行政裁量基准上,还没有形成相连的法定义务。

在通过教育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设定中能够发现,不管是遵循平等原则,还是客观角度考虑,只要有裁量权的存在,教育行政机关就必须要设定裁量基准。

为此,在《教育法》的未来修订和优化中,可以把裁量基准拟定为一种法定义务,并在教育法修订过程当中进一步明确这一方面内容。

其中应该进一步体现,裁量基准并非是非绝对的义务,而是一种相对的义务。

其根本原因在于:首先,站在裁量基准本质上来考虑,可以发现是对教育行政部门的一种约束和规范,但是这种约束与规范是不能绝对化的。

另外,如果裁量基准存在绝对化,就一定会阻碍教育裁量权,导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出现固化。

其次,在某些教育行政执法领域当中是不能够设定裁量基准的,也不存在可以借鉴的教育行政执法经验。

对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裁量基准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

日本所设定的裁量基准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且是处于不同基准的法定义务。

3.3适当引入公众参与设定程序
裁量基准的设定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体育阶段、论证阶段和发布阶段,在未来裁量基准的设定各个环节应该尽可能地引入公众参与,让利益相关者也积极地融入到裁量基准的设定过程当中。

首先,与教育行政执法领域相关的价值偏好、议题内容等,需要让群众积极参与进来。

教育行政机关在群众参与过程中,应该让群众无束缚、直接的表达看法,特别是针对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各教育阶段中存在的问题,更是要真实的表达。

若是在整个过程中忽略了群众的参与,就会降低教育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设定中的群众接受度,导致与最终目标背道而驰。

另外,裁量基准在设定过程中,公众要有限制的参与,避免过多群众参与而演变出新的问题,例如司法程序漫长、行政成本增多
等等。

最后,公众进行参与的裁量基准在设定上不能与草案公布的意见过于相同[3]。

结语
综上所述,裁量基准是实现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不仅能够使教育执法模式进行深入的摸索,还能改变过往教育行政执法中的尴尬局面,推动我国教育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因此,在裁量基准具体完善方面要不断扩充类别,义务化裁量基准的设定,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裁量基准的设定中去,让教育行政执法随着裁量基准的设定而逐渐充实。

参考文献
[1]王春蕾. 教育行政执法中裁量基准的实践逻辑与完善路径[J].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1,20(2):33-40.?
[2]彭虹斌. 教育行政执法"局队合一"体制改革研究[J]. 教育理论与实践,2022,42(25):27-33.
[3]彭虹斌. 教育行政执法"局队合一"体制改革研究[J]. 教育理论与实践,2022,42(25):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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