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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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11月18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国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条例(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提高农民素质和从业能力,我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以工程方式开展农民教育培训
有许多局限,变动性大,不利于作出长远部署和安排,教育培训政策缺乏连续性;二是组织成本高,由于没有明确农民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协调,不能形成合力;三是农民教育培训经费缺乏稳定持续保障;四是农民参加教育培训缺乏主动性,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缺乏积极性。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党和国家的一些方针政策起草。

该《条例(草案)》在我国尚属首例立法,无其他省市立法可以借鉴,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借鉴了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在农民教育培训方面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农民教育培训的一些经验,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确定了农民教育培训的范围。

农民教育培训实践中主要涉及三类证书,即农民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所取得的“绿色证书”,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所取得的“蓝色证书”和进行学历教育所取得的“红色证书”。

根据这三种类型的证书体系,《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农民教育培训活动的范围,即“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继续教育”;并明确了在这一系列培训活动中的培训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劳动者、或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或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外省市劳动者。


(二)提出了政府主导的原则。

《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

”因为党和政府历来重视“三农问题”,只有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才能加大我市农
民教育培训力度,真正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劳动者能力,提高农民收入,使我市农业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条例(草案)》明确了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制度,即第九条规定“本市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逐级考核评价机制。

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考核评价农民教育培训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政策措施、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三)明确了政府主导的具体方式。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第七条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民教育培训教师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

对从事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教育培训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第八条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并对示范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校舍、设备、设施、师资等相关保障。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并给予资金、场地、设施等支持。


(四)划分了各部门在农民教育培训活动中的职责。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的政府领导召集,由农业、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继续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科技、建设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五)突出了农民在取得证书后的优惠内容。

《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证书的农民,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在依法具备借款条件前提下优先获得小额低息贷款;(二)在购买生产资料时优先获得政府的补贴;(三)在生产中遇到困难时,优先获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的技术支持。


(六)规定了农民教育培训的教学方式。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针对农民的特点,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传授科技知识;可通过举办夜校、进厂到田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就近培训。

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包括课堂教学、教学示范实习、岗位实习等内容,以教学示范实习、岗位实习为主。

农忙时以短期培训为主,农闲时以集中培训为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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