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渔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渔民、渔船所有人与管理人员、渔港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渔业生产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培训和科技支撑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

第四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系统,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提高渔业生产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渔业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减少、撤销或修改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渔业生产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渔业生产单位应积极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渔船安全生产规范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与管理人员应确保渔船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渔船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渔船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确保设备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培训和证书。

第十一条渔船在遇到恶劣天气、海难等情况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船员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渔港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渔港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渔船和渔港设施的监管和维护。

第十三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渔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渔船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渔港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救援设备,确保渔船的火灾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扑救和救援。

第十五条渔港管理机构应制定渔船进出港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进出港渔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渔民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渔民应在渔船出行前进行执勤船只的安全检查,确保船只和设备完好。

第十七条渔民在渔获作业中应严格按照渔业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作业,不得超载、超时作业和使用非法捕捞工具。

第十八条渔民应积极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渔民应加强对自身的防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的了解和运用,做到“五不放过”:不放过安全隐患、不放过作业规定、不放过设备维护、不放过风险预警、不放过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二十条渔民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气象、海洋和渔情等相关信息,提前预防和应对突发情况。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并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渔业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涉事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渔民和渔船所有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可能涉及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环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相关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二十八条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或补充,由有关部门及时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