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医院岗前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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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
2.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
3.三级医师负责制体现在----查房、手术、门诊、急诊、值班、抢救、解决疑难、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管理等方面。
4.会诊急诊时10分钟,一般会诊24小时内
5.病历讨论制度包括----疑难、术前、死亡、出院、临床病例讨论
6. 处方---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7.病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影像、符号、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禁止任何人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8.三级护理制度----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十三条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9.什么人可以复印病历---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保险机构
10、复印病历需提供哪些资料----身份证;本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户口本);
11、可以复印病历中的哪些内容----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12、诊疗活动的定义----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诊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保持健康的活动。
13、技术规范的定义-----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路径、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14、医疗核心制度有哪些-----首诊医师负责制度、三级医师负责制度、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查对、术前讨论、护理分级管理、抢救、新技术新规范准入、查房制度、交接班、病案管理制度。
15、医疗废物—感染性、病理性、化学、损伤、药物。
16、一类切口的预防给药方法----(1)一般不预防使用,确需使用时,术前半小时到2小时给药,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
(2)手术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毫升),术中可给与第二剂。
(3)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延长至48小时。
17、六步洗手法--- A.3.1 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见图A.1。
A.3.2 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2。
A.3.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见图A.3。
A.3.4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4。
A.3.5 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5。
A.3.6 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见图A.6。
A.4 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18、预防耐药菌感染措施----加强手卫生;严格隔离措施;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日常清洁和消毒工作;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和完善对多重耐药菌的监测。
19、针刺伤的处理---(1)流动水下挤出血液(2)用肥皂液和流动水冲洗,禁止局部挤压。
(3)75%的酒精或者0.5%的碘伏消毒,并包扎伤口,粘膜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4)报告主管部门,填写刺伤报告(5)感染者预防性治疗(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20、标准预防---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接触上述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1、手和皮肤黏膜消毒效果监测-------l、ll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5Cfu/Cm2,并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lll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0 Cfu/Cm2,并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lV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5 Cfu/Cm2,并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及其它致病菌。
物品和环境表面消毒效果的监测------Ⅰ、Ⅱ类区域:细菌总数≤5cfu/cm2,并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Ⅲ类区域细菌:总数≤10cfu/cm2,并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Ⅳ类区域细菌:总数≤15cfu/cm2,并未检出致病菌为消毒合格。
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不得检出沙门菌。
空气消毒效果的监测-------Ⅰ类区域:细菌总数≤10cfu/m3(或0.2cfu/平皿),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为消毒合格;Ⅱ类区域:细菌总数≤200cfu/m3(或4cfu/平皿),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为消毒合格;Ⅲ类区域:细菌总数≤500cfu/m3(或10cfu/平皿),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为消毒合格。
22、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23、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24、三级医院的标准----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大于等于97%;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医院感染率小于等于10%;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小于等于0.5%;住院病人抗生素使用率小于50%;感染病人药敏试验送检率大于等于50%。
25、紫外线强度不低于70μW/cm2;距离两米;直接照射1小时。
半年检查一次。
26、职业暴露----包括针刺伤、粘膜、不完整皮肤、长时间接触。
27、事假每天扣款5元,扣保健费,超过5天扣当月奖,3天内由主任批,3到5天分管副院长批,5天以上院长批。
累计一般不超过15天。
请假报科主任报人事科,病假凭本院诊断证明报科主任。
28、带薪年休假1年—10年----5天;10年到20年---10天;大于20年---20天。
晚育假顺产150天,剖宫产165天。
29、待聘人员工资基本工资*70%
30、擅离岗位罚款50扣当月奖金;旷工一天加倍扣罚全额工资并扣发当月奖金;玩游戏口当月奖金;
31、(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32、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33、民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
这部草案共分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侵权责任法是民法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4、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35、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7、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制定本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
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
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1987-1-1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1-1实施
构成医疗事故才予以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12-21出台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5-1实施
《侵权责任法》2010-7-1实施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
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
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1、初诊病人要新建档案
2、在挂号之前要进行科室排班维护
挂号科室排班和科室排班构成普通门诊
挂号科室排班和医师排班构成专家门诊
3、发票作废:
日结前作废
退整张发票的费用(未发药处方和未执行记费的检查单),不占用下一张的发票号码
4、退费
已发药处方
部分退费(先退药后退费)。
退票后占用下一张发票号码。
(新发票金额=原发票金额+退票金
额)
5、退号处理
病人凭“就诊号”进行退号处理;选中“连续”,不需要退出此窗口,可进行连续退号处理;
如若病人进行过收费,则不能进行退号处理。
挂号、退号窗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