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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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省资源综合利用龙
头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粤经信节能[2010]104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07
【实施日期】2010.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0〕10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快培育我省大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龙头企业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中的支柱和带动作用,根据《“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粤经信节能〔2010〕650号)有关精神,我委印发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认定的暂行办法》(粤经信节能〔2010〕1039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开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组织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组织申报和材料初审工作,积极推荐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申报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
二、对于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根据《暂行办法》有关申报与认定的规定,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由辖区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请于12月24日前将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报送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根据有关规定初步确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将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予以公示。
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认定为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有效期两年,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证书。
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迳向我委反映。
附件:1.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报表
2.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申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