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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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提前下班遭遇车祸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肖双
【案件回顾】
曹某系山东某汽车附件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

2011年3月25日22时许,曹某离下班时间还有两小时提前下班。

回家途中,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曹某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无事故责任。

经调查取证,县人社局作出了认定曹某为工伤的决定。

曹某所在单位不服该认定,向市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市人社局经查认为,曹某提前近两个小时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的情形,由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曹某家人不服该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点评】
“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关于职工擅自离岗行为对单位利益的损害问题,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职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罚,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中,曹某在提前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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