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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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操作规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公布日期】2024.07.15
•【字号】皖汇发〔2024〕24号
•【施行日期】2024.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分局、巢湖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强化全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管理,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相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操作规程》(皖汇发〔2016〕10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分局、巢湖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外汇业务银行法人和分支机构。
二、本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联系电话:*************。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