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黄永娴内蒙古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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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黄永娴内蒙古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8.07.27
•【字号】内银监复〔2018〕90号
•【施行日期】2018.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黄永娴内蒙古电力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内蒙古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准黄永娴董事任职资格的请示》(内蒙电财〔2018〕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黄永娴内蒙古电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要求黄永娴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报送至内蒙古银监局。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此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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