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考
摘要: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它是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利于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证券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者公告,以便使投资者更充分了解市场情况的制度。

因此。

信息披露制度也被称为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它既包括上市公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有:招股说明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相对不够完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立法的重要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很好地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利。

在市场披露中,保持充分透明度,实现市场信息披露公开化,依法对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无论是对投资者和筹资者的信息都一视同仁,处于平等地位,这样一来,通过披露制的完善,可以很好地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更能发展和完善证券体系。

在经济发展初期,我国在证券市场的经济政策比较灵活机动,对中介机构的限制也有所规定,同时调控证券市场交易规模,但是,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而不断涌现出来,如:证券监管不严,中介机构设置不规范,还有对操纵市场等行为处理不当等。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及监管出现的问题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途径,也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必要前提。

通过对1993~2001 年10 月上旬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最多的发生在临时性重大信息的披露中,总体上看,信息未披露是比虚假信息披露更常见的违规方式。

通过分析1996~2005 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情况,发现信息违规披露的主要形式是延迟披露(披露不及时)和重大遗漏(披露不全面)。

从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所分布的行业和上市时间统计分析,上述违规行为普遍存在于各行业中,违规比例出现最高的是上市时间为4~9 年。

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报告类型是临时公告,其次是年度报告。

我国在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1、证券市场信息缺乏相对平稳的公布制度。

我国是通过《证券法》规范市场的运行的,虽然证券市场起步晚,但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建立,中国证监会有独立的监督管理权,证监会作为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对各地的证券行为实行独立的行政职权,法律也有规定各地方的证监会不得对其他部门进行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这样有利于使得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在合理分工的同时也更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但是,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宽泛,而且对于日常处理的事务往往应接不暇,对于市场监管,我国并没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公布制度,因此,不管是投资者还是证券监管部门都
很难发现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常是证券市场出现了问题,才会被监管部门发现,再进行处理,可这样没有规划的信息披露制度很容易使监管工作处于被动地位,市场混乱的局面也难以收拾妥当。

2、漏网之鱼层出不穷,违规操纵市场行为得不到很好的遏制。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很多操纵股市的行为在长达数年才被发现,待问题解决时却是对违规者不痛不痒的处理,对中小投资者来说,他们的损失不能得到很好的弥补,投资者的利益更不能得到保护,甚至,证券市场的正确秩序都被为违规行为扰乱了,最典型的案例如“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事件。

正是因为我国对于违规操作行为处理的滞后性才使得类似操纵市场的行为不断发生,试想,长此以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势必造成不可小觑的威胁。

3、我国市场信息披露制的监管力度不够。

所谓力度不够,是指我国对于市场信息披露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没有发挥出法律的震慑作用。

如“琼民源”事件,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发现问题时,只是做出了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分,而不顾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中小股东的损失如何挽回则并没有处理,这样的处理缺乏公平合理性,于情于理都不足以惩治犯罪,维护市场的稳定。

二、出现问题的违规主体及原因
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不仅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而将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和资料予以公开公告、传达给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投资者,而且也是上市公司自我形象和价值的宣传,以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自身情况的渠道之一,同时也起到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的作用。

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构成了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一部分,反映了与其相关联的证券市场特性和上市公司特性,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

但是,信息披露违规主体,却不限于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还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保荐人、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或清算机构及上述机构的知情人员,甚至还包括一般证券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一切知悉内幕消息的人员或机构。

由此可见,我国信息披露涉及的主体是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中心,证券市场各个参与方共同组成的综合体。

该综合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他们是信息的来源,有义务按照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第二类是证券监管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但证券监管机构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不会成为信息披露违规主体。

该类人员一方面因职权会提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对内幕信息的披露有监管权,但同时也负有保密义务。

对该类人员的违规行为更加应当加大监管和处罚,因为一旦出现监管人员信息披露违规事件,不仅损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经济秩序,还会损害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造成的影响更加恶劣。

第三类是证券服务机构,如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证券咨询机构等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该类机构或人员一方面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有核实或确认的责任,另一方面其自身在某种情况下也要进行信息披露,如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等。

第四类是其他证券投资者,他们一般在特定情况下才会成为信息披露违规主体。

信息披露违规的内在原因和根本原因是追求非法利益。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主要希望借助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他证券市场参与
方或内幕消息知情人企图利用证券市场的“信息即利益”的特点,使手中的“信息”转变为“利益”。

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部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利用造假、欺诈、贿赂等手段企图完成上市;一些已上市公司为再融资、避免被停牌或利用内幕交易获取暴利等原因也进行违规披露;一些合法知悉内幕消息的人员想方设法将合法信息兑换为非法利益。

监管不到位是信息披露违规的外在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监管力度不足、处罚效果不明显、监管明显滞后等缺陷。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分析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分为发行信息披露监管和持续信息披露监管。

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重点是对发行人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重点是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核。

笔者核查了近几年来证监会否决的公司上市案例和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的决定,发现“财务信息”是发行审核的监管重点,“内幕交易”是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重点,而“关联交易”在发行审核和持续监管阶段均为监管重点。

截至2012年3月,证监会公布的近两年来共80个融资项目的不予核准的决定及原因,其中因为“财务信息”而被否决的约30个,因“关联交易”而被否决的约20个。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因内幕交易被处罚更是占很大比例。

1、对财务信息的监管。

财务信息是一个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市场竞争力、成长性等一切判断公司是否具备投资价值的基本依据。

财务信息的不准确甚至故意造假,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严重打击证券市场的诚信,因此,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的首要方面。

财务造假手段,一般有如下几种:(1)、虚构交易,增加收入;(2)、偷税漏税;(3)、提前确认收入;(4)、推迟费用确认;(5)、隐瞒不良资产。

2、对内幕信息的监管。

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监管的主要方式有证监会稽查部门和地方派出机构对特定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査和证券交易所对法定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

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出现规定的情形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意在明确具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使监管具体化。

但该种监管方式被动性较大,因知情人的填写完全在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无法确定是否已穷尽所有知情人。

证监会稽查部门和地方派出机构进行案件调查,一般也并非主动监管,而是基于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异常交易或群众进行的举报。

因证监会的调查手段单一,无司法权,再加上工作人员数量的限制,致使我国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率较低。

这也降低了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致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很难被查处的双重刺激下,进行内幕交易套利。

可见,我国对内幕交易的监管手段较单一,且调查力度不足,应予加强。

3、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发行人向证监会申报上市申请前,若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一般均会进行清理。

合法、彻底的关联交易清理,是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的。

但很多拟上市企业从形式上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但实质上仍对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

“非关联化”的主要方法有:清理关联方;拟上市公司自己独立完成相关业务;委托无关联的第三方完成相关业务;对关联方相关资产进行收购。

但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非正常的“非关联化”方法,需监管机构予以重点关注:(1)、关联方的虚假清理;(2)、分解交易;(3)、隐匿关联关系;(4)、隐蔽的非关联方利益输送。

四、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建议
完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还会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对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建议,笔者突出以下几点:
1、加强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

(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真实、公开。

说出容易做出难,如何确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并非是一件有明确答案的易事,证券监管部门可以在财务公开为原则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实,禁止有瑕疵的信息,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证券。

(2)制定相对平稳的信息披露公布制度。

在制定公布制度的同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对制度逐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这样可以使我国股市价格波动不至于达到无法控制的境地。

2、加强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场的自发性可能会导致市场交易的混乱,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因此,要监管机构不断纠正和调节市场管理机制。

市场交易主体主要有证券公司、发行人和投资者,对于有关证券市场政策的发布主体及发行人应该要加强信息披露义务,因为投资者只有在参考真实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同时也可以有效的监督上市公司行为。

3、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真正做到维护投资者利益。

从我国证券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仍然存在不少违规操作行为,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要以市场监督为主力提升违规行为处罚的有效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要坚持做到“审查分离”机制,在信息披露制的引导下,同时监管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发展,我国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信息披露制的完善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信,只要制度不断创新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提高执行力,我国证券市场将会展现蓬勃生机。

参考文献:
1、罗颖琳:《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化工大学,2010-06-21。

2、蒋健蓉:《证券监管结构的国际比较及演变趋势分析》,中国证券业通讯,
2005(5):123 一 12。

3、朱星:《交易所监管制度安排的历史演变一兼论中国交易所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7。

4、匡燎原:《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探究》,苏州大学,2009-04-15。

5、汤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0-09-25
6、欧阳灿:《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问题探析》,江西师范大学
2010-06-04。

7、姚丹丹:《证券监管体制研究》,吉林大学,2011-4。

8、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编写组:《中国证监会2010年度证券行政处罚分析报告》,2011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