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0.do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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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延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基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国有企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经济发展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下达及进度审核、综合协调、监督稽查、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城建、国土、环保、消防、房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
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方可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安排年度项目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后执行,属重点项目建设报请县委研究后经县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单项工程下达正式投资计划。
第八条项目审批按照“先批立项,再审初设;先评概算,再审预算;先核准招标方案,再进行报建招标;先平衡建设条件,再下达投资计划;先竣工决算审计,再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实施。
第九条立项审批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立项时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预审、资金来源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组织专家评议。
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确需建设的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批复。
城建、国土、环保、节能、消防、抗震部门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核定用地面积、能源消耗、办理环保消防抗震等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两年内不实施的项目应重新立项。
第十条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附属工程、装饰设计须和初步设计一次性报审,一次性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上(含10%),建设单位要重新报批立项。
(二)施工设计图。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查意见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施工图设计要遵循审批的初步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预算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县财政局审批确认。
工程预算投资原则不得超出概算投资。
对在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单位可按初步设计报批程序申请调概,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视审计结论提出调概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具批复。
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以及项目法人擅自扩大规模、故意报小建大的,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按照《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询价系统》规定的价格信息,编制概算、预算、决算。
凡不采纳延安市统一询价系统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初步设计,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准预算。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下达。
批准了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的项目,方可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以初步设计和财
政审批的预算为准。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资金来源。
对于资金不落实或不明确的,不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上项目,搞计划外工程的,财政部门一律不准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建设进度分次向财政部门出具进度审核意见,财政部门依据进度审核意见书拨付建设资金。
首次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及时同比例落实到位,否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出具进度审核意见书,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保等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合同价格不得超过计划投资。
建设单位按《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招标投标准备工作,招标文件须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标活动全过程监督。
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部门不得审拨、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
(一)计划调整。
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出原审批单项工程年度计划的5%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计划,经财政评审、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否则,不予确认。
(二)重大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遇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再由项目单位及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确需立即施工,否则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
监理同意后即可实施。
同时,项目单位和建立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部门予以变更。
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一律按计划外工程处理。
(三)建设内容调整。
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计划外工程处理,不增加投资计划、不拨付建设资金,不予综合验收。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审计机关在工程决算审计时,要结合项目审批意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询价系统中材料和设备价格进行决算审计。
计划外工程和投资一律不得安排审计。
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论,结合财政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进行竣工财务结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二)生产性项目完成试生产阶段后进行竣工验收;非生产性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国有资产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总投资的10%预留工程款作为质保资金,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资金予以结清。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查。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由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执法监察。
第二十八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六)建设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八)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的单位,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之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认可其从事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法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管理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的;
(三)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的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擅自上项目,搞计划外工程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
(二)不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许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是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对管理人的行政处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决定;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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