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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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鼓励制造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若干财政扶持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税[201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鼓励制造业分
离生产性服务业若干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1]46号)
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商务委)、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鼓励本市先进制造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制造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的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化解难点、培育新的增长点”的要求,选择部分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实施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以有利于本市制造业的主辅分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的加快发展。

二、扶持企业的试点范围
财政扶持企业的试点范围是:从本市先进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母体企业”)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面向社会或母体企业从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及其母体企业。

三、扶持企业的认定
享受财政扶持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及其母体企业应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提出试点申请。

市经信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认定(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经认定为试点企业的,可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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