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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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优缺点
TFT优缺点Toms 硬件指南: 显示指南-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指南第一部份--平面显示器第1 頁,共2 頁显示指南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指南第一部份--平面显示器九TTFT-LCD的优缺点各位读者应该已经很熟悉传统CRT屏幕的特性与规格,在本章我们将强调CRT与TFT-LCD最主要的差异性:TFT-LCD是以有源矩阵晶体管的驱动方式,因此可提供较佳的聚焦特性。
另一个比CRT好的优点是没有画面几何图形的失真及收敛性的误差,这项优点是TFT-LCD本身的特性。
为何么TFT-LCD不会有闪烁现象发生?道理非常简单,因为它不像CRT的扫描方式是由左至右,逐行扫描。
当电子枪从右下到左上(水平及垂直消隐)时,屏幕会出现短暂的黑暗(无光点产生),因此造成闪烁现象的发生。
想反的,TFT-LCD的像素是不会熄灭的,它们会平缓地改变到对应的强度。
以下的列表是一些重要的检验项目文章内容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指南第一部份--平面显示器已创建:六月24, 1999 作者:类别: 显示指南小结:由于平面显示器市场的兴起,使显示器制造商回想起过去那段边际利益丰厚及市场需求强劲的时光S还道吗我找括剧相关链接薄膜液晶显示器指南第二部份--广视角技术TFT指南第三部份——数字接口八DR了我间I前好可入D及上更亮度对比视角(对比>10:1)
视角(色彩) 收敛误差平面显示器(TFTs) (+) 170 to 250 cd/m2(~) 200:1 至400:1 (~) 110 到170 度(-) 50 度125 度(+) 无(+) 极佳(+) 无(-) 不超过8个(+) 模拟或数字(-) 无或不佳的内差法(~) 令人满意(~) 在两侧较亮(~) 佳阴极射线管屏幕(CRTs)(~) 80 to 120 cd/m2(+) 350:1 至700:1 (+) 超过150 度(~) 超过120 度七多节(~) 0.0079 至0.0118 inch (0,20 到0,30 mm) (~) 可满足需要或极佳(~) 可能发生(+) 无(~) 只接受模拟(+) 极佳(+) 达相片品质(~) 在中心较亮(+) 高对焦几何线性误差像素误差输入信号源不同分辨率的调整缩放Gamma (色彩品质) 均匀性色彩纯度/品质的C争而B乾四T已出最时何又高表这Toms 硬件指南: 显示指南-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指南第一部份--平面显示器画面闪烁响应时间功率消耗空间需求/重量(+) 无(-) 20 至30 msec (+) 25 t至40 瓦(+) 平面设计,轻第2 頁,共2 頁(~) 在85Hz以上的闪烁(+) 人眼无感觉(-) 60 至150 瓦(-) 需要大空间,极重表1 TFT-LCD 与CRT的比较标记: (+) 好(~) 平均之上,可接受(-) 差理想的液晶显示器:购买时的考虑要素新感H戴试整队够您指g目录zzzzzzzzz导论TFT是如何工作的? TFT的结构是什么引起了令人不适的缩放误差?评估一个显示器时,你应考虑哪些参数?我们先来解释一些最重要的概念解释何谓屏幕对角长度zzzzTFT-LCD的优缺点理想的液晶显示器:购买时的考虑要素未来能带我们到什么地方? 新科技Tom 指南主板指南AMD Athlon平台VIA KT400芯片组第一手独家报导CPU 最后一击:超微的王牌–Athlon XP 2600+显卡指南ATi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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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暖的优缺点地暖的优缺点地暖作为一种可靠地采暖方式,是目前最舒适的采暖方式。
其通过地面热源传热给地面的面式传热方式能给人带来很好的舒适感。
其优缺点也是大家关注的:地暖采暖方式的优点:1、节约空间、利于空间布局,因为地暖采暖是敷设与地板以下空间,不占用地面以上的空间面积,更利于空间的布局;2、舒适健康卫生:地暖敷设采暖的热气流是自下往上传输的,热梯度会让人感觉脚暖顶凉,符合中医健康理论,并且不易造成污浊空气对流,环境卫生;3、效率高,节约能源,地暖辐射采暖自下而上温度集中在有利于人体的高度内,且可以
分层、分户控制,高效节能;4、热稳定性好:地面供暖地面层及混凝土的蓄热量大,热稳定性好,间歇供暖,室内温度变化缓慢;5、使用寿命长:因为地暖的辐射是在地面以下,可以说是真空状态,与外界隔绝,无破坏,无腐蚀,使用寿命长,基本和建筑同寿命;6、运行费用低:较其他供暖方式节能,可充分利用电价政策和地面蓄热功能。
地暖采暖方式的缺点:1、对层高的影响,选用施工材料的不同,施工方案方法的不同,对层高的影响不同;2、地板采暖可维修性差,属于隐蔽性工程,应选用耐压耐温耐腐蚀的高科技材料,不宜在地面铺设地毯,影响传热,不宜铺设木地板,会产生干裂,二次维修麻烦,会破坏辐射层;3、运行2-4年系统需要借助专业设备清洗水垢,否则影响采暖效果;4、洗手间的铺设有限制,坐便器浴盆等需要预留,且铺设采暖管道前后均要做防水,室温往往达不到标准,需要暖气片辅助使用。
出让优缺点协议出让方式适用于土地受让方少,土地用途有特殊限制的地块。
协议出让的地价相对较低,但仍可以形成新的税源和新的就业岗位,同时可以引进资金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
其缺点在于:透明度不高;市场机制调控作用不够甚至没有起作用;尽管有地价,但是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地价的确定、土地山谁使用等问题,都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
这种地价实际上不是市场经济下的地价。
从这种意义上来认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商品性质还没有完全表现出来,这种土地市场是一种没有竞争的、不发达的土地市场:但这种方式在土地使用改革的初始阶段,特别是在当前还是可以采用的。
招标出让方式中,投标者有多个,因此较好地引入了竞争机制。
政府选择中标者时,不但考虑投标价,而且考虑投标者对实施这块土地开发是否有利,政府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大。
招标的方式主要是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适用面较广。
其缺点在于,招标单位(一般由土管部门具体办理)和有意受让者都需要提前作充分的准备工作,而且最终可能招标不成功。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体现了商品交换的原则。
但在实践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并不一定是出价最高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这里的中标地价,也不等同于市场地价。
从这个意义上说,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也不完全是一个竞争的市场。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充分引进了竞争机制,排除了任何主观因素,是公开的完全竞争的土地市场,也是最成熟的土地市场。
其缺点在于,对土管部门的组织要求较高,对于拍卖工作的前期
准备要充足,能把握整个拍卖过程,并力图获得最高价,因此有可能失败。
此外,得地者不一定是最优开发建设者。
安置补偿的标准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是给村集体的,安置补助费看集体是否安置,如安置,归集体;不安置,归被征地农民。
具体数额可参看下列规定。
一、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解析中国式拆迁现状即使公众的舆论压力再大完全不能让暴力拆迁刹住车,反而在前阶段有愈演愈烈之势。
每天的新闻总能看到哪里的拆迁又出问题了,前车之鉴并没有成为后事之师。
一次次的拆迁血案总能牵出政府的不作为及滥权现象,从言到行,
总有地方官员弃民于水火不顾。
在全国拆迁还未得到有效规范之际,国家三令五申对地方而言也只是挠挠痒。
我行我素依然是部分地方政府的拆迁理念,权力威胁依旧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拆迁手段,野蛮暴力还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杀手锏。
乱象频仍,中国式拆迁何以曲折如此之多?细数一下,问题还真不少。
其一:拆与迁的脱节。
拆,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
然而,部分地区只是将视线放在了拆字上,在拆上大做文章,甚至软的不行来硬的。
只拆不迁或者说迁的没保证.其二:对强拆的曲解。
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时,如果是违章建筑且到限期拆除截止时间还没有自行拆除,那么强拆是合法的。
然而,这种强制拆除也仅限于非暴力手段。
但是许多拆迁者曲解了这一意旨,以此为挡箭牌动用各种手段,颇有不达目的不罢休之势。
其三:旧拆迁体制的不适应性与新体制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虽然新的拆迁条例早在今年春节前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
集体土地的征收和不动产搬迁问题存在矛盾及补偿标准和救济机制上的困难重重使得意见征集八个月没有下文。
然而,旧的拆迁条例已经远远不能够应对现下面临的诸多利益问题,如此一来拆迁制度处在空白期,得不到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拆迁自然不能顺风顺水。
同时,在此大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及其他利益集团钻了空子,百姓反抗对他们而言也无济于事,自焚等抗拆事件自然屡见不鲜。
其四:国家和地方管理部门的脱节。
很大程度上说,在主导拆迁时,地方与中央政府脱节了,而没能贯彻重要的人本拆迁理念。
在这种认识层面脱节的前提下,自然把心思全部花在了如何完成城市化的规划上,将这一单方面的执行标准无限放大,乃至忽略了应有的执政为民精神。
同时,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只是一味做自己的,国家的监督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此一来,有些地方政府自然能安安稳稳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也不用担心会受到上级部门的指责。
这种脱节不仅仅是一种认识和理念上的脱节,更是监管体制的断裂。
其五: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政府是拆迁的主导,村民存在隐忧实际上是对政府的一种不信任。
而这种不信任背后又是政府公信力的缺失。
其六:政府和开发商对百姓的利益绑架。
由于拆迁过后国家会对被拆者予以补偿,一旦涉及拆迁人数众多,这种补偿背后是巨额资金。
难免会有人抵制不住诱惑走上邪路,借拆迁来为自己鼓腰包。
这种见钱眼开的势利之心也将地方政府官员为人民服务之心大大挤兑,以至于不惜借着官位动用暴力来敛财。
这无疑是对百姓切身利益的绑架,暴露的也是官权滥用的大大泛滥。
其七:部分被拆者动了拆迁的歪脑筋。
在拆迁中,部分人觊觎拆迁背后的巨大收益,藐视法律、暗地扩建、损害他人利益时有发生……其八:行政干预与执行的不兼容性。
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抱团将拆迁推到了一个执行难的境地。
其九:监管部门的失位。
一个完善的拆迁体系离不开严格的监管机制。
然而,一方面由于地方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一些利益勾结现象以及野蛮执法的发生——这种不作为给当前的拆迁雪上加霜,给暴力拆迁者更大底气;另一方面,有些监管部门甚至直接参与到了经济利益的争夺中,成为了拆迁的间接分赃者,缺乏了监督,拆迁怎能不乱?其十:人本主义的缺失。
暴力拆迁屡禁不止的背后其实是地方在执行中的人本主义遗漏。
拆迁是一场宏大的工程,政府不能只有大局不顾小点,不能陷入
盲目追求指标效益,不能唯经济利益是从,更不能丢掉必备的人本精神。
试论城市拆迁问题解决方案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在建设工程中都碰到房屋拆迁难问题,以至于有些城市出现大规模的违法、强制拆迁引发群众事件。
拆迁工作的不规范,使我们仿佛回到了规则文明前的蛮荒时代,这是对人类文明和尊严的挑战。
主要反映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一、强行拆迁,粗暴对待主要表现在拆迁人没有和业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房屋,致使其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严重破坏,甚至开发商动用了黑社会势力,强制居民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强行拆除居民的房屋等等。
二、安置补偿不合理拆迁人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尤其是近来各地房价涨幅较大但政府或拆迁人的补偿价严重脱离市场价.三、政府部门建设规划不合理,不能解决被拆迁人就近安置的要求四、居民希望个别情况能特殊考虑由于拆迁房屋数量较多,涉及形形色色各类被拆迁人,有些业务从自己的特使情况出发希望拆迁方能考虑他们的合理要求,但拆迁人往往难以满足。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1、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
2、有些地方的领导为了谋取政绩,不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大造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了拆迁规划不合理,安置补偿不到位。
3、一些干部不关心群众的疾苦,拆迁安置工作没有以保障群众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4、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及时处理,直接造成了群众不满。
5、目前拆迁工作中存在误区:误区一:正确规范拆迁的法规是缺位的,政府裁决是行政强制力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
目前的相关规定说,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
这样实际是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以行政立法方式安排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
误区二: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
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是拆迁过程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的手法,而且这样就可以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谋利。
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导致对私权的保护,不予受理是没有法理根据的,即使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能作为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
法院不能将民众应该得到的救济推给行政权去解决。
拆迁问题解决的成功与否,将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本文提出如下解决方案:一、把房屋作为私有财产保护的重点目前的拆迁存在很多问题,核心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
拆迁就必须保护私人权利,为了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
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去完善法律体系,强调私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应与国家、集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首先,把纯粹为商业用的开发和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开发区别对待。
其次,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
第三,补偿的标准应该区别对待,区分商业用拆迁和公共用拆迁。
补偿的费用应主要参照市场价格,考虑当事人的主要利益,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二、采用各种措施防止政府过多介入私权居民对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或者设立代表否决程序,也可以采用听证制度使公权力与私权力达到一定的平衡,防止政府行为过多介入私权。
政府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脱离出来。
三、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拆迁纠纷案件制定一部拆迁法可能有一定难度,但在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拆迁条例的基础上,对其中还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进行调整是可能的。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法曾有规定说,对裁决不服,法院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
这种定性是错误的。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是中间人,应该进行的行为是调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利益冲突,而不是进行行政处罚。
2、一律不予受理的效果可能会造成社会动乱。
对于拆迁纠纷,法院规定必须在有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受理。
然而,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冲突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应该按照拆迁事实,根据公布的价格进行审议,从程序上淡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应该保护农民在拆迁中的利益。
目前在城乡结合部,农民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也非常突出,值得社会各界关注,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维权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在拆迁条例的修改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不能歧视农民。
一、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内容如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日算起,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已实施了15年。
从该制度实施的客观效果上看,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一方面,它开放和激活了我国城市土地市场,造就了我国十分可观的城市房地产业,同时给政府带来了极大的级差地租利益,促进了我国城市建设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增长;但是,这一制度之实施在取得重大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带来了人们始料不及的但又不能不正视的一系列消极后果。
这些消极后果主要有:诱发了地方政府的圈地风,导致大量良田沃土被征收、征用,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土地利益分配失衡,引发了失去土地的郊区农民和住房被强制拆迁的城市居民与政府间的尖锐的土地利益冲突,更潜伏着城市居民、工商业者与政府间的更大的土地利益冲突;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了官商勾结、腐败政府官员的一个可怕温床。
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由于历史的局限,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是在缺乏历史经验的条件下进行的,难于避免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片面性。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所针对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实行的虽然公平但毫无效益的行政无偿划拨制度,效益自然成为改革追求的目标,从而导致人们对效益的热情追求,以至忘记了对公平的兼顾。
无论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或者在制度设计上,都还存在着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要求的问题,在制定我国物权法时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加以克服,使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
二、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农地征用价格不合理农地征用问题的直接表象就是征用价格的不合理。
中央政府为了低价格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残缺化,即规定只要进行建设(虽然有法条规定应该是以公益理由用地的建设)就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已经逐步建立起
来的条件下,农村集体土地却不能进行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这等于剥夺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部分收益权和处置权。
对于相应的补偿价格设定最高补偿标准,即最高限价。
(二)农地征用轻视社会保障政府不仅限于在经济方面对征地进行补偿,还要考虑到社会保障的问题。
因为我国长期实行的二元结构导致农村居民无论是文化素质还是知识技能都相对较低,在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下,土地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
在农地征用中,即使给予被征地农民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不考虑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出路, 成为上班无岗、种田无地、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在城市中生存仍然会受到威胁。
(三)土地产权制度结构高度垄断长期以来, 城市土地到底属于哪级政府所有或由多级政府分享, 现有法律未作明确界定;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划拨之间界线模糊。
大量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转而通过划拨方式流入市场, 使得国家土地收益大量流失; 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种土地所有权不对等, 法律规定只有国有土地才能直接入市, 集体土地惟有通过国家征用变成国有后方可入市。
国家在法律上和名义上垄断了土地供应。
(四)现有立法规定滞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加重了开发商的成本并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可能导致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