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吴清禄等)诉(琼山市府城镇压等)(治安)一案-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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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吴清禄等)诉(琼山市府城镇压等)(治安)一案-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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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禄等)诉(琼山市府城镇压等)(治安)一
案
(吴清禄等)诉(琼山市府城镇压等)(治安)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琼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清禄,男,现年72岁,汉族,琼山市桂林洋农场杨园村人,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冯怀东,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山市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邝必利,琼山市公安局法制股股长。
上诉人吴清禄因其诉被上诉人琼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及行政赔偿一案,不
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日(1994)海南行初字第10号
行政判决,于2000年1月10日通过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现
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2年12月间,原告吴清禄以桂林洋农场非法占用集体
土地为由,参与聚众闹事,阻碍工程施工和建设。
被告于1992年12月2
0日以第771号《收容审查通知书》决定对原告进行收容审查。
同月25日
向原告宣布并将原告收审。
1993年5月25日,被告解除了对原告的收审。
原告共计被收审121天。
原判认为,原告围攻施工队伍、阻碍工程施工和建
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但是,被告对原告采用收容审查的法律措施,
违反了公安部[85]公发50号《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
第一项规定,即收容审查对象,应严格控制在有流窜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
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这个范围之内,对那些在本地作案、
身份清楚、查有实据的犯罪分子,不应采取收容,而应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而
被告对原告作出收容审查之前,已经知道原告的真实身份及家庭住址,且原告
不属流窜作案,被告仍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对原告进行收容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被告的收容审查行为违法,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
应予赔偿。
对于赔偿请求的事项和数额,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原告
提出医疗费、旅差费和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未能举出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
告的上述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可参照桂林洋农
场职工1992年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赔偿。
1992年桂林洋农场职工工作
日平均工资为4.5元。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