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二审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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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女,****年**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答辩人就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对本案是否为何*本人提出的上诉存在质疑,上诉状中何*签字明显不是其本人所写。

上诉状中的落款日期也是上诉期限最后一日。

答辩人认为本案上诉不是何*本人在上诉期限提起上诉,故其提起的上诉程序不合法。

第二,上诉状中称因双方未对账,故应当借款应当扣减43.1万元,实属荒谬,本案借款事实清楚,一目了然,何*分文未还,正因如此,双方无需对账,何*便向杨*出具了借条。

第三,上诉人称,本案借条仅是对之前双方借款经过的陈述,有悖常理。

何*向杨*出具的不是情况说明,或者证明。

而是借条,不管是从抬头,内容,还有落款的“借款人”称呼上看,都是标准的借条格式。

本案借条上明确记载2014年前借到40万元,2018年4月份借到30万元,该借条最后一句载明:“合计借款人民币为柒拾万元整(700000元)”,这不仅可以证实双方的借款经过,还可以证明截止2020年8月28日落款之时,何*尚欠杨*借款70万元。

故何*一审举证2020年7月以前的转账记录,不能认定为本案借款的还款。

第四,上诉人称其于2020年7月前还款43.1万元与借条内容矛盾,且有悖常理。

假设何*2020年7月以前转账的金额系用于本案还款。

其转款多达10余次,金额高达40余万元,且最近一次转款系
2020年7月28日的5万元,距离其向杨*出具借条的时间即2020年8月28日仅相差一个月,何*应当清楚得记得其已向杨*还款一事,故何*不可能再向杨*出具70万元的借条,或者至少在借条上作出还款说明。

根据生活常理,没有人在清偿大部分借款后,依然向对方出具全部借款的借条。

况且,本案被告系**大学毕业高级知识分子,而且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应当认识到出具借条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然而,何*依旧向杨*出具了70万元借条,且借条上未作出任何还款说明。

直到一审开庭,由其代理人提出了令人惊愕的已还43.1万的说辞。

故被告称其已还43.1万元实属荒谬,明显是在逃避还款义务。

第五,43.1万元转账金额实际均用于了何*公司的经营。

因何*的中山***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工厂工人工资、店铺贷款、供应商货款均无法支付,公司难以维系,为了帮助何*,在家人的劝说下,杨*丈夫张**于2018年底至 2020年7月为何*经营管理公司。

在此期间,何*及其妻子多次转账,也就是本案43.1万元转账,该金额系何*夫妇让张**为其维系公司所用,而张**实际也是将43.1余万的款项用于支付何*公司的供应商货款、工资、欠款等费用,与本案借款毫无关系。

由于杨*夫妇为何*经营公司垫钱巨大。

2020年12月5日下午,在父亲杨大的主持下,在张**见证下,双方在位于南阳**小区家中对账,经过对账,何*尚欠杨*260万元。

双方无异议后,父亲写下协议,签上名字。

该40余万转账系计算在双方对账之内的。

260万元欠款,就是扣除过何*夫妇40余万转账后,得出来的最终数额。

故43.1万元转账跟本案借款毫无联系。

答辩人已将何*每笔转账
的用途及银行流水打印出来,可进一步证实,杨*将何*40余万的转账用于被告公司经营。

第六,何*出具借据时,未受到任何压力,更未受到任何胁迫。

杨*于2020年8月28日早上让何*出具借条,何*未提出任何异议,便向杨*出具借条。

出具借条是何*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未收到任何欺诈或者胁迫。

第七,本案借款70万元以及260万元欠款,由双方父亲多次调解,何*多次向其父亲承诺还款,最终分文未还。

综上,何*尚欠7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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