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硅基新材料行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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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硅基新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蚌埠市硅基新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其英文名为:“BENGBU SILICON SUBSTRATE NEW MATERIAL SECTOR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蚌埠市从事硅基新材料科研、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协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协助政府部门搞好硅基新材料行业管理和发展规划;协调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硅基新材料产品市场;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与企业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为振兴蚌埠市硅基新材料产业服务,为蚌埠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蚌埠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安徽省蚌埠市。

第六条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蚌埠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并向政府提出发展生产、扩大销售、产品出口,以及在税收、价格、技术改造和科技项目立项等方面的建议,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参加本行业经济技术政策的调研和论证,产品质量规范、技术标准的制订。

(二)组织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发展本行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合作交流,搜集、分析、传递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硅基新材料产品商情预测,宣传现代化管理经验,指导会员及行业间的产品开发、经营管理,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三)结合行业状况,制订行规行风,搞好行业自治管理。

围绕企业基础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提高本行业素质,开展行业内产品的自检互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监督,对本行业的新产品进行鉴定。

(四)协同市有关部门宣传落实硅基新材料产品的保护政策,参与推荐对本市范围内国家级、省级的硅基新材料企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推荐、人才引进等工作。

(五)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
的产品展览会、展销会等交流活动。

(六)协调技术经济协作与市场竞争中发生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推动行业在职业务培训。

根据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技艺、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群体素质。

(八)承办市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市内外社会团体与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硅基新材料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从事硅基新材料创作、制作、经营的企业、市内硅基新材料区域性、专业性团体。

(二)对本市硅基新材料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长期从事硅基新材料的技艺人员、管理人员和关心、支持、帮助本市硅基新材料发展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可由本协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三)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信息情报和刊物;
(四)有优先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经营管理、技改、引进项目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问题的权利;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协会帮助,给予保护;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四)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X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应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会员除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会费标准;
(八)讨论和表决代表提出的议案;
(九)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对第十六条(一)、(二)、(三)、(四)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指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批人会申请,审理会员退会;
(六)决定有关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会员;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X名,一般3-5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

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得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会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X人。

会长(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开临时性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和有关副理事长、理事参加),检查重点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团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当本团体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6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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