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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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
互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2]43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02
【实施日期】2012.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日
郴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大病医疗互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以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主要对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必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参加。
第四条实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使用。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日常经办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筹集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