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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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7.05.05
【实施日期】1987.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维护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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