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2156号-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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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一中刑终字第02156号-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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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一中刑终字第0215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一中刑终字第0215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光虎,男,38岁(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
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光辉(曾用名:刘光军),男,47岁(1960年
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
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光伍,男,39岁(1967年12月11日出生),
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2月因犯诈骗
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4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18
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训福,男,37岁(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
地四川省金堂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9月
1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光虎、刘光辉、何训福、刘光伍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X)宣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刘光虎、刘光辉、刘光伍不服,分别
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光虎、刘光辉、刘
光伍和原审被告人何训福,核实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1X年4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刘光虎、刘光辉、刘光伍在本市宣
武区三义里6号楼西门门外,盗窃董梁和的白洋淀牌残疾人摩托车一辆(未收缴),价值人民币3984元。

后被告三人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丁玉广,赃款
被告三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被告人刘光虎、刘光辉、刘光伍的供述、被害人董梁和的陈述、证人丁玉广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
发票、受案记录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1X年4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刘光虎、何训福、刘光辉、刘光伍
在本市宣武区三义里8号楼北门门外,盗窃陈凤楼的白洋淀牌残疾人摩托车一
辆(未收缴),价值人民币3696元。

后被告四人以14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丁玉广,赃款被告四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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