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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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背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企业形式。

四、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目标的确定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确保目标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安全生产目标应具有可量化性和可评估性,以便企业能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持续改进。

2. 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最终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运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员工安全生产合规。

(3)员工也要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行为负责,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机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与协调工作。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和灾害。

4.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应急处置等。

5. 安全设施与设备保障企业应购买适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并要加强对设施与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6.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预防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消除或降低。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办发[2016]57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1【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鹤政办发〔2016〕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鹤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强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突破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决心,全力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按照省安委办《转发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就我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突出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一)全面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规定。

〖HTF〗各县(区)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中共鹤岗市委、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的通知》(鹤发〔2014〕20号)精神,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从不同角度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全面贯彻落实“三个必须”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及《鹤岗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鹤岗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的规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落实行业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以及专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主体责任1.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备案。

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运行和监督。

4. 企业领导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方针和政策,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三、职责义务1. 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材料和技术措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2. 企业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员工熟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娴熟掌握应急逃生程序。

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记录整改情况。

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5.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追责机制,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安全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6. 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和隐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四、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管理的不足和问题,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员工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严禁隐瞒、瞒报或串通作弊。

鹤岗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和监管部门的通知

鹤岗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和监管部门的通知

鹤岗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和监管部门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根据鹤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责任,明晰安全工作监管职责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现就安全工作责任和企业安全监管划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局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局属单位安全工作上下沟通协调和指导监督检查,对安全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科室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分管生产经营工作的副局长,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领导,对生产经营范围内涉及安全工作内容的,负主任领导责任,分管科室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整日职,是分管战线工作的直接领导,对本战线工作中,涉及安全工作内容的,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科室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二、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层级责任制的原则按照安全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局属各粮库和其他直属单位是安全工作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成立要负责人员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荼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直接负责全局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科室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分管生产经营工作的副职,是生产经营工作的直接领导,对生产经营范围内涉及安全工作内容的,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科室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是分管战线工作的直接领导,对本战线工作中涉及安全工作内容的,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科室相关人员负相应责任;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班组的直接管理者,对本管理部门、车间、班组工作中涉及安全工作内容的,负直接责任,员工根据具体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省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生产经营类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覆盖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生产单元及其负责人、岗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考核标准和考核情况予以奖励或者惩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六条矿山、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3/1000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3人。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必须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如下:
第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与推进。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技能和风险防控意识。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开展。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有限空间、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部位和作业的管理和监控。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和服务。

以上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鹤政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鹤政发〔2009〕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为深刻吸取龙煤控股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大瓦斯突出爆炸事故和国内近期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迅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以煤矿安全生产为重点的全市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切实吸取新兴煤矿特大事故血的教训,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在全市各行业、各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主体和企业责任主体,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巩固安全工作平稳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检查重点(一)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措施。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专项整治情况。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鹤政办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鹤政办发〔201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11〕6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鹤岗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近期,全国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7月25日,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对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决定从8月1日开始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交通、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

目前,我市正值项目大开发、大建设高峰期,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都在加紧进行,同时生产、旅游、客流、物流相对集中,交通运输趋紧,加之我市进入主汛期,降雨集中,江河水位上涨等诸多因素给全市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切实改善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鹤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规〔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49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

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市、县(区)两级政府安委办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组织实施,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以“少出事故,出了事故少伤亡”为核心工作标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深入研究事故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担负的主体责任。

以下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一些内容:
1. 企业应设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制。

2. 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6.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7. 企业应加强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8. 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毒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9.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0.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11. 企业应积极参与相关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以上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二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二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责任和全面负责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监督、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应该遵循四个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层层细化责任、倒排工期、健全考核机制。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和内容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和全面负责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包括:(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三)组织、实施、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四)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六)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八)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目标,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普及,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并遵守。

三、组织、实施、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四、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要求,以及对岗位安全责任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各级岗位的责任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引言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企业安全生产目标1.维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伤害和损失。

3.保障企业设施和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4.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2.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遵守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1.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由专职人员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3.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责任、流程和控制措施。

2.3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命1.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任命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4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防控1.企业应制定风险评估与防控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企业应加强危险源的管控,确保危险源的标识、封存、封堵和隔离。

3.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5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1.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计划,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2.企业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3.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6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机制。

2.企业应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责任范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于本公司本部以及下属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运输环节。

三、主体责任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具有最高的领导责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实施。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制度,并下发到各部门和岗位,确保全员知晓和落实。

(二)对公司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协调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五)及时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并向上级部门和员工进行报告和通报。

(六)配合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岗位责任1.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并向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二)负责本岗位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危险源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并及时上报。

(四)参与安全事故调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2.员工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一)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擅自更改或违反操作规程。

(二)配合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危险源时,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或延迟。

(四)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相关协助和证据。

五、监督与处罚1.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对于违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发[2010]28号【发布部门】鹤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06【实施日期】201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鹤政发〔2010〕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2011]19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7【实施日期】2011.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鹤政〔201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资格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各类证照,证照不齐全和失效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证照核准、许可的范围,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生产经营,不得违规转让、出租证照。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并达到以下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企业资产利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规范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备使用、劳动保护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企业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订立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负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成员。

负责人应确保领导小构成员的搭配和支持,统筹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订立改进措施,并对紧要事故进行调查与总结。

会议纪要应及时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应订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联系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并对事故进行记录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订立和实施应急预案,提前部署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应对。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规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技能,且在操作前需进行必需的培训和考核。

3.设备的维护保养应依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清洁和润滑,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刻停止使用,并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指企业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该体系的有效运行。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明确安全生产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落地实施。

其次,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安全风险的可能性,开展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进行落实监督。

企业还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员工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的提升。

此外,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根据员工不同岗位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企业还应制定员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能够正确、规范地操作设备,防止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制。

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企业还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基础,也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员工和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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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五条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设施保障责任: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带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

(五)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1.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并贯彻落实;2.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4.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主持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抓好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认定、分析、建挡、监控、治理和核销工作;(六)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七)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企业在产权转让时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三)生产单位(分厂、工段、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三同时”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六)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九)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一)安全及尘毒治理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二)厂区动火管理制度;(十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3人;50—200人的,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得少于2人;5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规划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落实;(四)组织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与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九)按规定监督或按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十一)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有关“四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保障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二)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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