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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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07
•【字号】冀政办函[2010]30号
•【施行日期】2010.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
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0〕30号2010年5月7日)
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部门职责,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2010年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强化对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大对中央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大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对统筹城乡发展、加强“三农”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

(省农工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省农开办)
(四)加大对推进城镇化进程、打好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攻坚战情况的专项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加大对完善体制机制、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情况的专项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对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情况的专项检查。

(省商务厅)(七)加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突出监管重点,对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城建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强化监督、从严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防止发生损失浪费和腐败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实行全程监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跟踪检查、从严把关,确保每个环节规范有序、公开透明,防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杜绝项目实施中的腐败现象。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三)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监督制度,及时公开政府投资和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每项工程都成为阳光工程、廉洁工程。

(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强化对公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新增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发挥好投资的拉动作用。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加强对“三农”资金的监管,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农村改
革发展。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扶贫办、省审计厅)
(三)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如期完成建设目标,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四)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出现任何差错和问题。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扶贫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五)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资金的监管,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改善,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六)加强对铁路、公路、城建、项目开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和土地开发整理、退耕还林等方面资金的监管,确保不发生截流克扣、违规操作,真正把好事办好,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四、强化对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管理,保证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严格执行市场公开交易制度;公益性用地要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办法,严禁随意变更土地用途。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管理,落实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招标、拍卖制度,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化进程。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五、强化对财政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形成覆盖政府所有收支的预算体系;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调整,防止超预算支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水平,使预算更加详细、明确、具体。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推进财政公开,及时公开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三)开展专项治理,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继续开展“小金库”治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强化账目和现金管理,健全财政资金监管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六、强化对国有企业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年薪,避免业绩年薪不合理增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
(二)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业绩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监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管理环节的监督。

完善企业集体决策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作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形成监督合力。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七、强化对安全生产防控机制的监督检查
(一)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被追究不放过、事故发生单位职工没有接受事故教训教育不放过、类似事故隐患没有落实整改不放过),严肃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
(二)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纪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案件,对各类煤矿、非煤矿山非法生产行为制止不力的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涉嫌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从严从重查处。

(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
(三)建立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与完善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建立防范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相关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
八、强化对政风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能不发文的尽量不发,能发短文的尽量发短文,能通过网站、媒体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
(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经费和规模,能用发文和通知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开会,能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尽量开电视电话会,提倡开短会、讲短话。

(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三)严格控制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庆典、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确实需要的要按程序报批。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四)严控“三公”消费,继续对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量化指标控制。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
外办)
(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禁止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六)严格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禁止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积极探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
(七)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支出,禁止以考察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

(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
省政府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控,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分工,抓紧制定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省监察厅要加强协调督办,于今年12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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