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栾公(交)行罚决字【202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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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栾公(交)行罚决字【2022】020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栾公(交)行罚决字【2022】020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
【处罚日期】2022.07.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栾城区(原栾城县)
【处罚对象】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1 17:04:18
决定书
(通知
书)文号
栾公(交)行罚决字【2022】0209号
相对人
名称
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无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 1982年0*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屯乡**村*号,工作单位:务农。

现查明:2022年03月22
日21时许,李**饮酒后驾驶蒙G3J570轻型普通货车在李冶街惠源路口处,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器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73mg/100ml,李**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事由李**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违反的
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做出处
罚的法
律依据
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行政拘留十五日实施机关
石家庄
市公安
局栾城
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2年07月14日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年
07月14

全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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