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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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
告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3.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价格
正文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宏观治理能力,推进省、市上下联动和跨区域统筹平衡,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8号)要求,决定建立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内容和要求
(一)报告内容。
包括实施医疗服务调价触发评估、确定调价总量、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以及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
(二)报告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报告程序。
各市医保局重要事项原则上向省医保局报告,特别重大的和制度明确要求的事项,由市级医保局向省医保局报告后,省医保局转报国家医保局。
(三)报告时限。
1.各市医保局定期对照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实施调价触发评估,评估报告应于
完成后7日内报告省医保局(报告格式见附件1)。
需报国家医保局的,省医保局转报国家医保局。
2.各市医保局制定调整本统筹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应在履行签发程序前10个工作日向省医保局报告具体调价方案和情况说明(报告要求见附件2)。
3.各市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应按照规定时限报告。
4.各市医保局涉及重要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应提前与省医保局沟通,并按要求报告。
5.各市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抄报省医保局。
二、做好重要事项报告的支撑工作
(四)及时上传与维护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各市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中及时上传本统筹区内现行有效的全部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并及时更新维护。
(五)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各市要按照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要求,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动态调整的调价评估周期可因地制宜确定,最长不超过两年。
年度内各市需要实施调价评估的,原则上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抓好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组织落实
(六)建立联络员机制。
各市医保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跟踪督促,明确专人负责,原则上由承担该项工作的科(处)室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
(七)严格监督考核。
省医保局将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于贯彻落实不力,将进行约谈,对未履行报告程序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进行通报。
附件:1.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价评估报告(模板).docx
2.市关于拟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情况说明(模板).doc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