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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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17
•【字号】鄂政办发[2009]162号
•【施行日期】2009.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6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建立可选择、能转换、可接续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受益面,顺利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奋斗目标,现就完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覆盖范围
在城镇居住的居民,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
员外,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建立可选择的筹资和待遇标准
按照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选择医保体系的要求,建立可选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城镇居民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下列两档次之一的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
(一)筹资标准。
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目前可暂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目前可暂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再做相应调整。
以上各档筹资标准均含各级财政相应补助,财政补助标准按现行补助政策和补助渠道不变。
(二)待遇标准。
选择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的,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80%、60%、50%、4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乡镇卫生院的为80%,在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比第一档次分别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各地要积极探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解决办法,尽可能缓解困难群体自付压力大的矛盾。
适当降低各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三)特殊群体。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执行第二档次筹资和待遇标准;未成年人执行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享受第二档次待遇。
三、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
连续缴费参保满3年后,继续连续缴费每满1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连续缴费参保每满5年,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最高不超过30%。
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四、完善门诊统筹制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因地制宜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将全部参保居民均纳入门诊统筹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额度,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增加居民医保惠及面。
五、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要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各地要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
六、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围绕便民利民的原则,改进和完善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业务,方便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看病就医和享受待遇。
改进完善付费和结算办法,健全费用支付谈判机制和费用控制责任分担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
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坚持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标准和服务流程,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要严格收费行为,实行银行卡绑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的地区,自愿提供医疗保险缴费服务的银行不得收取银行卡年费,切实减轻参保居民负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