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成(遂船市监处〔2021〕5109030915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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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成(遂船市监处〔2021〕51090309150001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遂船市监处〔2021〕5109030915000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3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5012732124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
【处罚日期】2021.12.23
【处罚机关】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船山区
【处罚对象】龚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12:02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船市监处〔2021〕51090309150001 号当事人:船山区田间特色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3MA66X25T8N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地税局办公楼 1 楼
经营者:龚成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地税局办公楼 1 楼
2021 年 9 月 15,我局按照省局“周三查餐厅、周四查市场"的活动安排,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收银台后的货柜上和收银台旁的冷藏柜中发现17瓶怡宝矿泉水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00805,保质期 12 个月)。

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矿泉水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材料。

经批准,执法人员将超过保质期的矿泉水予以扣押。

2021 年 9 月 21 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2021 年 11 月 24 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从遂宁市鑫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另案处理)购进怡宝矿泉水一件(共 24 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未发现该矿泉水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以 3 元/瓶的价格各售出 2 瓶,店内员工饮用 5 瓶,其余 17 瓶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被执法人员查获。

本案货值金额应认定为 72 元(3 元*24 瓶),当事人获违法所得 6元(3 元*2 瓶)。

本局对遂宁市鑫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另案查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许可经营范围;
2.现场检查笔录 1 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3.现场照片 10 张,证明涉案产品信息、来源和销售情况;
4.询问笔录,为当事人陈述情况。

以上证据均系我局依照合法程序取得,符合法定形式。

本局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船市监罚告〔2021〕51090311260001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仅 72 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 6 元,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6 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怡宝矿泉水 17 瓶;
3.罚款 5000 元。

罚没款共计 5006 元(大写:伍仟零陆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宁建设银行经开区支行(户名:遂宁市船山区财政局账号:51001672208050272601)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23 日 2021 年 12 月 22 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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