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骆名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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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骆名桐侵权责任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鄂02民终2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万里尹策魏美莲
【审理法官】万里尹策魏美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骆名桐
【当事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骆名桐
【当事人-个人】骆名桐
【当事人-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顺、曹某某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顺、曹某某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顺、曹某某刚
【代理律所】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
【被告】骆名桐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撤销管辖相邻关系赔礼道歉违约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停止侵害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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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建筑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责任,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建筑有法定的管理权限。
国网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骆名桐立即拆除位于阳新县××镇星潭村××国道旁(110KV富军龙线星龙支线某007-某008)的违建房屋,当事人请求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国网电力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国网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7 06:48:57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骆名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民终2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
负责人: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曹某某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名桐。
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骆名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0)鄂022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电力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20)鄂0222民初434
号《民事裁定书》,责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一审主张的全部诉请依据充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
上诉人国网电力公司系本案所涉输电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着,被上诉人骆名桐实施侵害行为,导致上诉人财产遭到重大安全隐患,双方即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发生排除妨害纠纷,该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次,城乡规划法确实规定了违法建筑的拆除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责任,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建筑有法定的管理权限。
但是上诉人诉至法院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不违背法律规定。
的
确,上诉人可以作为行政利害关系人申请政府部门实施拆除行为,但是上诉人也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诉讼,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
实质上,上诉人已经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也有查处,就是不拆违建,导致隐患无法排除。
再次,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拆除涉案违建房屋。
该诉讼请求不是单纯拆除违章建筑的诉讼请求,拆除违建房屋根本目的是为了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上诉人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是为了更加明确诉请。
最后,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了本案的定性应为物权保护纠纷中的排除妨害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同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文书公示,有众多法院已经判决支持排除妨害案件,判令侵权人拆除违建。
二、如本案被驳回起诉将会对类似侵权行为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上诉人所建房屋与上诉人的输电线路的距离已经严重违法了规定的安全距离,随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事件,如果放任这样的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直接导致上诉人对类似案件承担高度危险作业的后果而承担巨额赔偿。
上诉人通过法律途径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这种人员伤亡的恶性事件出现。
于法于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一审法院忌惮于被上诉人的蛮闹,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对此类案件逃避判决,确实有失法律担当。
同时,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相违背。
综上,上诉人认为作为供电企业输电线路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国网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骆名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拆除位于阳新县××镇星潭村××国道旁(110KV富军龙线星龙支线某007-某008)的违建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民事责任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本案就违法建筑的侵权,涉及的责任就是(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五)恢复原状;(八)赔偿损失。
首先,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由规划部门对建筑物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其次,违法建筑的拆除,应当由法定的行政管辖主体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拆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建筑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责任,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建筑有法定的管理权限。
对于乡村的违法建筑,具有管理权限的是乡镇政府,其拆除的实施也是乡镇政府。
所以,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并不是司法机关。
对于违法建筑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应当先由被侵权人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建筑,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若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或不履行相关管理权限,被侵权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期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建筑是行政机关的管理责任,相应的政府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建筑有法定的管理权限。
国网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骆名桐立即拆除位于阳新县××镇星潭村××国道旁(110KV富军龙线星龙支线某007-某008)的违建房屋,当事人请求拆除违法建筑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
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国网电力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国网电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尹策
审判员魏美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熊梦瑶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