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2011年8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构建。
(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近年来,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卫片执法检查的推动下,通过党委政府发文、主要领导亲自抓、严格考核等措施,积极推进形成地方政府主导的执法监管多部门协同配合机制。
江苏、甘肃、福建、河北等省下发了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党政一体化问责。
甘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影响程度大小确定一般责任、重大责任和特别重大责任,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各省将卫片执法检查上升为政府行为,省、市、县三级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推动建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2)部门协同,上下联动。
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建设用地包括审批、供应、使用、监管等环节,矿产资源开发包括矿权审批、储量评审、日常监管等环节,这些环节由国土资源系统不同的内设机构来完成,如果能够紧密依靠系统内设机构,各尽其职,共同设防,
就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
系统内部防范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关键在于,执法不只是执法监察机构一家的事,而是大家共同的事,各内设机构都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关口。
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合作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一方面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一方面通过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告知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国土资源部先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部门,就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处、移送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联合下发文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紧密配合,初步建立了执法监管协作配合机制。
包括①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基本建立了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联动机制,如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等;②组建联合执法机构。
河南省洛阳市及所辖县(市)均成立了国土资源警察队伍,与国土资源监察队伍合署办公。
河北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及其所辖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成立了治安办公室,配备公安人员驻局开展执法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成立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驻国土资源局公安办公室;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促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到位。
如浙江省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反响强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主动邀请监察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办案,既查事又查处责任人;④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共同责任机制体系、制度和运行方式。
上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参与建设“上海市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的同时,着力提高案件移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与铁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户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针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公路、铁路、水利建设违法用地问题突出情况,2011年,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等部委,开展“部委联创勇破两难共建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活动,探索建立党建交流、信息共享、沟通协调、联合查处等机制,促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依法依规用地。
2011年3月,国土资源部与交通运输部、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并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工作。
2011年9月和2012年4月,我部与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分别联合下发《关于铁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关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地未批先用问题整改查处的通知》。
(3)公众参与。
建立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执法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
一是推广开展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担任国土资源协管员(信息员),实现执法监管关口前移,向基层、向社会延伸,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这项工作增强了青年志愿者和大学生村官的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氛围,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
二是发挥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作用。
国土资源部成立后,先后聘任了3届、87人次监察专员,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咨询研究、建言献策、民主监督。
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国土资源部及时组织监察专员开展专题调研,调研报告中的有关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监察专员利用各自专长和社会活动机会,主动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策,关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监督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反映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链接1】
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
1.2011年8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研究进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2.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3.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明确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拉开了土地违法问责的序幕。
4.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
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5.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链接2】
相关部委有关规定:
1.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共同研究,出台《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进一步加强和监察机关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的协作配合。
2.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了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或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的具体情形,标志着土地违法问责制的制度设计、程序设计已经完成,意味着土地违法问责制正式启动。
3.2008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4.2008年9月,国土资源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建立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联系配合机制等,加强涉嫌犯罪案件调查中的协助配合。
5.2010年6月,国土资源部等十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7号),强调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意识,重点围绕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严格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等,着力加强部门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促进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在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和利用中切实履行职责,
6.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广应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与银监会共享土地抵押信息,让银监会更好地控制土地抵押风险;与证监会建立了协同联合的机制,地产公司上市、增发扩股,由国土资源部就地产公司的资产质量进行先期审核等。
7.2010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查处,同时详细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报告的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及追究办法。
8.部与各省全作协议,也是推进共同责任机制的一个抓手。
【链接3】
地方有关规定:
1.2008年11月19日,《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2.2010年1月15日,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工作制度〉的通知》(辽委法[2010]2号)。
3.2010年7月16日,江苏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2010]10号)。
4.2012年9月20日,甘肃省纪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问责办法》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2]209号)。
5.2012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13号)。